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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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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第3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申請、鑑定及   入學程序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       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施測單位彙整       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       校辦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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