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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教育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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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見特殊教育法修正通過,我國特殊教育邁入跨領域團隊合作紀元】 特殊教育法修正案,於今日(981023)下午04:20三讀通過,正式邁入以「跨領域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的新紀元,該法通過之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以「跨領域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並強調「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  需要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學生,往往同時需要醫療、衛生、社福及其他專業領域之服務。以往由各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各自服務,自本次特教法通過後,第23、24、28條已明定應以「團隊合作」之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其跨部門之協調合作,有賴行政部門訂定協調合作機制。 並強調「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18條),以符合學生需求,並避免家庭接送之困擾。 二、中央特殊教育經費比例自年度預算的3%提高至4.5%,充實全國特教經費。 三、 規定特教學生融合於普通班時,「明定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27條),以使融合班教師能得到確實之支援, 以服務學生;又為避免地方財政不同而致特教服務有經濟落差,第9條明定「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 經費」。縣市政府當年度剩餘之特教經費並得「滾存」續用。(48條) 四、規定中央政府對特教學生鑑定應有「期程」之限制,以避免鑑輔程序過長,使家庭和學校無所適從;對鑑定安置後出現適應問題之學生,新增應訂定「重新評估程序」和「期程」,以使學生得以重新鑑定安置。(16條) 五、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分校、分班,以服務其所在區位之學生(可跨縣市設立),使距離其本校較遠之學生,得以不用受舟車勞頓之苦。也可解決部分縣市沒有特教學校的問題。 (註:再設立大型特教學校,反使遠地學生接送困難,或需住校,無法獲得家庭照顧) 六、規定學校對資賦優異學生,應依「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以符合其適性學習需求,並避免數年前以大量鑑定的方式出現的假資優班出現。 教師組織依新修正特教法第五、六條之規定,並獲邀請加入各級政府之「特殊教育諮詢會」和「鑑輔會」,本會將秉一貫之專業堅持,選派特教專業教師出席該會,與各級政府協同,為有特教服務需求之學生和家長,尋求最大的福祉。 ================================================================================================== 特教法修正 過動兒適用 2009/10/24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案,將特殊教育對象擴及「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也就是俗稱的「過動兒」也可適用;而且未來每個縣市至少應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 修正內容還包括,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教預算,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的4.5%,每年約增加5億元特教預算;地方政府則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5%。 民進黨立委陳節如表示,窮不能窮教育,特別是特殊教育,我們國家特殊教育質量低落,欠這一群身心障礙朋友及家長太多道歉,新的特殊教育法是一個里程碑。 國民黨立委洪秀柱也表示,此次修正將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的學生得到更適性的照顧,落實特教法美意。 修正後的特教法,從原來33個條文擴充到51個條文,原本身心障礙的分類中,有一類是「嚴重情緒障礙」,但因無法涵蓋ADHD(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俗稱過動兒),而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或是兩者皆有,修法後改為「情緒行為障礙」,即可全部涵蓋。 依據修正案,未來每個縣市至少應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並且要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另外,特殊學校校長則應具備特殊教育等專業知能,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該邀請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參與;學校家長會至少應有一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為常務委員或委員。 在資優教育方面,國民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將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案辦理,避免原藝術才能班得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辦理,有變相資優班之嫌。 ============================================================================= 特教法三讀修正 特教經費不得低於教育總預算4.5% 2009-10-23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李人岳】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案,除了大幅擴充條文內容之外,並且明訂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整體教育預算之中,不得低於4.5%。另外,未來每個縣市都必須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和老師也必須具備相關背景。 立 法院23日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案,提案立委之一的民進黨立委陳節如表示,這項修法經過12年的努力,終於又更往前踏進一大步。陳節如分析,新的特 教法從原來的33條擴充到51條,其中最重要是中央政府特殊預算的編列將不得低於當年度整體教育預算的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5%。讓中央政府法定 特殊教育經費額度增加50%。 陳節如指出,法案中並明訂,每個學校的「特教推行委員會」必須邀請身心障礙學生的家長參與;每個縣市必須設立一所特 殊教育學校,而且校長和老師必須具備相關背景,她表示,每個縣市應至少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現在特殊教育學校還有7個縣市沒有設,我們希望每個縣市都要 設,這樣才是普及化,而且要小型學校的不是大型的。 此外,根據現行法令,過動兒無法納入特殊教育中,因此這次也在特教服務的分類中,特別加入「情緒行為障礙」,讓過動兒也可以享有特教服務。法案也將特殊教育的實施,分為學前、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等四個階段。 ================================================================================= 中央教育預算 特教比率增至4.5% 國語日報 - 2009年10月23日? 陳祥麟/臺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案,將以「跨領域團隊合作」方式,結合醫療、社福及教育等專業領域服務特教學生,並強調「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符合學生需求;另外,中央教育預算中的特殊教育經費比率,也從百分之三提高到百分之四點五。  全國教師會表示,有特教服務需求的學生,往往同時需要醫療、衛生及社福等專業領域服務,過去都是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各自提供服務,《特教法》修正案通過後,明定政府機關要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跨部門服務機制,並強調社區化,可減少家長接送孩子的困擾。  新修正案還規定特教學生融入普通班時,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的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和協助。全教會指出,這樣可以讓融合班教師得到確實的支援,學生也可獲得更妥善照顧。   新法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可以視實際需要,設立分校、分班,服務當地學生,讓距離本校比較遠的學生,可以不受舟車勞頓之苦,也可解決部分縣市沒有特教學校的問 題。全教會表示,若是再設立大型特教學校,反而造成遠地學生接送困難或必須住校,無法獲得家庭照顧,新法更符合社區化。 =============================================================================================== 立院三讀 特教預算不得低於教育預算4.5% 【中央社╱台北23日電】 2009.10.23 07:27 pm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特殊教育法,明訂特教預算在中央政府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中不得低於4.5%,且未來每個縣市都必須設立1所特殊教育學校,以達到特教普及的目的。 修正條文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教預算,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4.5%,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5%。 在特教推廣及參與上,修正條文明訂,各級學校的特教推行委員會必須邀請身心障礙學生的家長參與。每個縣市必須設立1所特殊教育學校,而且校長和老師必須具有特殊教育相關的背景。 至於特教適用對象,修正條文明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特教教育實施,應自3歲開始。 另外,由於現行法令,過動兒無法納入特殊教育中,因此這次修法也將特教服務分類,納入情緒行為障礙,讓過動兒也可以接受特殊教育。 一路參與審查、協商的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在修法通過後表示,特殊教育法終於三讀修正通過,此次修正將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的學生得到更適性的照顧,落實特教法的美意。 此外,立法院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規定各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學生需求建議,在開學前提供安置學校所需人員、經費,並做成會議紀錄,做為後續追蹤的依據。 【2009/10/23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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