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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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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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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提供專業服務之下列專 (兼) 任人員: 一、醫師:以具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語言治療等治療人員。 三、社會工作師。 四、臨床心理、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五、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助理人員,指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下列專 (兼) 任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任用之生活輔導員: 一、教師助理員。 二、住宿生管理員。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98)第九條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置下列各類專任人員六人至九人,第四目所列人員並得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規定聘用:(一)醫師:以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及語言治療師等其他治療人員。(三)社會工作師。(四)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九、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設有二校區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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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教師助理員
、
住宿生管理員
、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
社會工作師
、
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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