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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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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指設籍本市之年滿二足歲以上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四、身心障礙幼兒或發展遲緩幼兒。        五、原住民籍幼兒。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指分別      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並領      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      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      條規定,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      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原住民籍幼兒,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      條規定,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指符合法定中度      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發布日期: 102.04.02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10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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