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
活動
密技
線上筆記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章節:國文
主題:訴訟能力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
課程與筆記
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訴訟能力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第四十六條(外國人之訴訟能力)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七十條(未成年夫妻之訴訟能力) 未成年之夫或妻,就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亦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七十一條之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訴訟能力)*立法理由 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婚姻事件有訴訟能力,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應依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認為必要時,並得依職權為之選任。 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該訴訟代理人。 第五百八十四條(未成年養子女之訴訟能力) 前條之訴,養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 第六百十二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訴訟能力)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受監護宣告之人有訴訟能力。 第四十五條(訴訟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關鍵字:
獨立
、
亦有
、
受監護宣告之人
、
受輔助宣告之人
、
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
、
撤銷監護宣告
、
未成年
、
未成年養子女
、
無須
、
視為
隨堂測驗(0題)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