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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幼兒道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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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Kohlberg柯爾柏格- 認知發展理論&道德發展   柯柏格 性別角色發展理論   Kohlberg 性別三階段: 1.性別認定(0-3 歲):他人給自己的概念 2.性別固定(4-5歲):自己觀察了解性別是不會改變的 3.性別恆定(7-8歲):不論外在如何改變,一個人的性別也不再有改變     期別   發展階段   心理特徵   一   前習俗道德期   (道德成規前期)   【9歲以下】   1   避罰服從取向   只從表面看行為後果好壞。盲目服從權威,旨在逃避懲罰。   2   相對功利取向 (享樂互惠取向、 工具性相對主義者導向)   只按行為後果是否帶來需求的滿足以判斷行為的好壞。   認為正當的行為包括那些能當作工具,來滿足一個人自己的需求以及偶爾能滿足他人需求的行為。   (ex. 打破三個杯子比打破一個杯子過錯更大,應受更多懲罰)   二   習俗道德期   (道德成規期)   【10~20歲】   3   尋求認可取向 (好孩子取向、 人際關係和諧導向)   尋求別人認可,凡是成人讚賞的,自己就認為是對的。   (ex. 為了讓父母高興而努力讀書)   4   遵守法規取向 (法律與法治取向)   遵守社會規範,認定規範中所定的事項是不能改變的。   ( ex. 所謂對的,就是在社會中盡自己的責任,維護社會秩序,並維持社會團體的福祉。)   三   後習俗道德期   (道德成規後期;自律期)   【20歲以上】   5   社會法制取向 (法治觀念、   社會契約取向)   了解行為規範是為維持社會秩序而經大眾同意所建立的。只要大眾共識社會規範是可以改變的。   6   普遍倫理取向   道德判斷是以個人的倫理觀念為基礎。個人的倫理觀念用於判斷是非時,具有一致性與普遍性。       三層次六階段的發展理論: 一、道德成規前期:學前幼稚園到小學中低年級。 1. 第一階段:重懲罰與服從(避罰服從取向)。 (A)此期幼兒尚缺乏是非善惡觀念,只為避免懲罰而服從規範。 (B)如幼兒認為故事中海因茲偷藥不對,是因會受到處罰。 (C)行為好壞係依行為結果來評定,而不考量其動機。 2. 第二階段:重手段與互惠(相對功利取向)。 (A)又稱相對功利取向,或稱個人主義傾向、互惠主義傾向。 (B)此期兒童已不再把規則視為絕對的、固定不變]的,意識到任何問題都是多方面的,惟均以滿足自我為主。 (C)此時兒童的行為均為求得酬賞而服從規範。 (D)9歲以下兒童及犯罪者的道德認知都僅停留在此功利主義時期。   二、道德成規期:小學中年級以上至青年期。 1第三階段:重和諧與順從(好孩子取向)。 (A)此時幼兒為獲取接納與讚賞而遵守規範。 (B)並能表現出善意,符合他人期望,故又稱好孩子取向。 2 第四階段:重制度與權威(法律與秩序取向)。 (A)為遵守規則,避免觸法犯罪而遵守規範。 (B)個人具有盡責、尊重權威和為道德制度及秩序普遍維護的導向。   三、道德成規後期:青年期以後。 1.第五階段:重公約與法理(社會契約取向)。 (A)為維護社區利益,促進社會福祉而遵守規範。 (B)此時兒童認為應以民主方式決定眾人之事,並重視法令規章制度過程的合理性。 2第六階段:重公約與法理(宇宙倫理原則的取向)。 (A)為追求正義公理,避免良心苛責而遵守規範。 (B)此時兒童認為只要是正當之事,均可附諸實踐,並對人類的生命、平等和尊敬具有至高評價。     第一層次:道德成規前期(PreconventionalLevel) (四至七歲) 屬於此一層次之兒童,已能了解社會文明的各種規則及是非善惡的標準,不過其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是建立在賞罰、利害關係的基礎上,尚未考慮到這些結果對於人生有何意義或價值。本層次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懲罰與服從導向 在此階段,服從權威或規則只是為了避免懲罰, 以偷藥的故事為例,屬於這一階段的兒童,有的說應該去偷,理由是『如果不去偷,先生會受到譴責』;有的認為不該去偷,因為:『偷藥會被警察抓去,或坐牢,或會被打死....』等等。因此,此階段的道德發展特色為:重視行為的結果而忽視行為的動機,缺乏是非善惡的觀念,只是為了避免懲罰而服從權威。 第二階段:工具性目的,互施小惠階段(instrumentrelativist orientayion),或稱為自我利益導向階段(selfbenefitOrientation)。 此階段的道德發展特色是以行為結果所帶來的賞罰來判斷好壞,受到獎勵者就是好的行為,受到懲罰者即為壞的行為;強調以德報德,以怨報怨;為獲得利益而服從規範,並認為能使自己獲得好處的人就是好人。因此,此階段兒童會基於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回報作考慮而服從規則,即為快樂的後果而做事,凡是能滿足自己快樂的需要便是對的,比第一階段『為逃避懲罰或不愉快的後果』而做事較為積極;另外,此階段兒童會以物質利益條件交換的買賣觀點來看人際關係,雖已有公平、互惠、平等的基本概念,但只考慮到物質層次的表面公平。 以『偷藥的故事』舉正反面的例子說明,贊成偷者的理由是:『如果被發現,可以把藥放回去,就不會被判重刑』,反對的理由是:『偷藥可能不會被判長期監獄刑期,但是在出獄之前,太太也許就死了,那麼偷藥就沒有太多好處,或者『如果太太死了,先生不應該苛責自己,那不是他的錯,因為太太是得了癌症』。   第二層次:道德循規期(Conventional Level)(十至十三歲) 屬於此一層次的兒童,把滿足個人的家庭、團體、或國家的期望當作是有價值的事,而忽略了立即和明顯的後果。他們希望順從現有的社會秩序,而且有維護社會秩序的內在願望。 第三階段:人際關係和諧或好孩子導向(尋求認可導向) 此階段的兒童希望保持人與人之間良好、和諧的關係,希望博取重要人物如父母、朋友、教師之讚許與認同,希望被別人認為是『好男孩』或『好女孩』,由第二階段追求物質的快樂轉變為追求公眾讚許精神層面的快樂。 以偷藥的故事為例:贊成:這位先生很愛他的妻子,已經走投無路才去偷的。如果偷了藥,沒有人會認為他壞,但如果沒偷,大家會認為這位先生無情無義。如果就此讓太太死了,先生將無顏見江東父老。藥劑師一心只想賺錢而不管別人的生命是奸商,所以先生可以去偷。反對:大家會認為先生是罪犯。偷藥之後,先生會感覺不道德,產生罪惡感,無法再面對任何人。 第四階段:法律和社會秩序導向(順從權威導向) 此階段兒童有一種尊重權力,遵守法律,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導向,認為每個人應當承擔社會的義務和職責, 以偷藥的故事為例:贊成:應該偷,如果不去做什麼而太太死了,這是先生的責任。反對:雖然先生的『偷』很值得同情,但是『偷』仍然是錯的。就算藥劑師是奸商,從奸商手中『偷』藥,仍然是觸犯了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是十分重要的,否則只要有理由就可以違法,那社會不是一片混亂?   第三層次:道德成規後期(Postconventional Level) 自主是道德發展成熟的一個標準,這是前面四個階段所沒有的。例如:一個人一生都在做長官所命令的事情,理由是他害怕長官(第一階段),或者因為這樣會帶給他快樂(第二階段),或因為這是團體所期望的事(第三階段),或因為這是法律(第四階段),那麼他始終沒有作出一個真正出自於『自己的』道德判斷。一個人必須發展自己價值判斷的原則,才能達到道德成熟的自主狀態。 第五階段:社會契約導向(法治觀念導向) 此階段兒童認為法律的制定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個人權利,如果法律不符合需要,可以通過民主程序加以修正。由於兒童既認為一個人必須對法律有一個理性的承諾,又似乎意識到還有一個比法律更高的原則─ 維護生命的權利。所以在回答偷藥問題時感到十分混亂,一個十六歲兒童回答:『在我們心中,在情理上,他有權利這樣做,但從法律的觀點而言,他畢竟是錯誤的....』。 第六階段:普遍性倫理原則導向(價值觀念建立) 此階段兒童已具有個人的人生哲學,不會受到外在壓力而勉強自己,依照良心原則決定行為,若未能遵守合理法則行事就會感到內疚與自責。郭爾堡的普遍性倫理原則是一種抽象、由良心來界定的道德原則,包括對全人類的正義、公道、人權的互惠與平等,及對個人的尊重。 以偷藥的故事為例:贊成:這個情境迫使這位先生在偷竊和太太死亡之間做選擇,或許在法律上偷竊是錯的,但他必須根據維護和尊重生命的原則來行動。反對:先生必須考慮需求藥物的他人也和他太太一樣病危,不能因為他對太太的特殊情感而決定行動,也要考慮到所有相關人物的生命價值。 (A)尊重個人功利高於服從導向的道德行為 第二階段/第四階段 (B)尊重團體決定高於遵行普效性倫理原則 第五階段/第六階段 (C)尊重社會契約高於服從導向的道德行為 第五階段/第四階段 (D)服從導向高於遵行團體決定的道德行為 第四階段/第五階段   個人功利:喜歡賞的部分,所以是第二階段-相對功利。 講到"服從",就是在講服從法律這部分,所以是第四階段-遵守法規。 團體決定:注重大眾的權益,所以是第五階段-社會法制。 社會契約:只要講到這個,就是第五階段-社會法制。  三層次六階段的發展理論:  道德成規前期:學前幼稚園到小學中低年級。 第一階段:重懲罰與服從(避罰服從取向)。 (A)此期幼兒尚缺乏是非善惡觀念,只為避免懲罰而服從規範。 (B)如幼兒認為故事中海因茲偷藥不對,是因會受到 處罰。 (C)行為好壞係依行為結果來評定,而不考量其動機。 第二階段:重手段與互惠(相對功利取向)。 (A)又稱相對功利取向,或稱個人主義傾向、互惠主義傾向。 (B)此期兒童已不再把規則視為絕對的、固定不變]的,意識到任何問題都是多方面的,惟均以滿足自我為主。 (C)此時兒童的行為均為求得酬賞而服從規範。 (D)9歲以下兒童及犯罪者的道德認知都僅停留在此功利主義時期。   道德成規期:小學中年級以上至青年期。 第三階段:重和諧與順從(好孩子取向)。 (A)此時幼兒為獲取接納與讚賞而遵守規範。 (B)並能表現出善意,符合他人期望,故又稱好孩子取向。 第四階段:重制度與權威(法律與秩序取向)。 (A)為遵守規則,避免觸法犯罪而遵守規範。 (B)個人具有盡責、尊重權威和為道德制度及秩序普遍維護的導向。   道德成規後期:青年期以後。 第五階段:重公約與法理(社會契約取向)。 (A)為維護社區利益,促進社會福祉而遵守規範。 (B)此時兒童認為應以民主方式決定眾人之事,並重視 法令規章制度過程的合理性。 第六階段:重公約與法理(宇宙倫理原則的取向)。 (A)為追求正義公理,避免良心苛責而遵守規範。 (B)此時兒童認為只要是正當之事,均可附諸實踐,並 對人類的生命、平等和尊敬具有至高評價 道德發展是個相當複雜的心理過程,許多心理學家對這個過程作了實際上和理論上的研討;總括來說,有關道德發展的研究,最重要的是認知心理學家皮亞傑(Piaget)和柯爾柏格(Kohlberg)的理論。皮亞傑認為兒童的道德發展是由「他律」,而後「自律」;柯爾柏格則進一步將兒童的道德發展分為三個時期六個階段。他們都認為道德發展具有階段性,因而強調在教育上要遵循兒童道德認知發展的年齡特點。 皮亞傑的道德發展兩期論 皮亞傑認為道德是規則體系構成的,道德的實質或成熟的道德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兒童對社會規則的理解和認識,一是兒童對人類關係中平等、互惠的關心,這是公道的基礎。皮亞傑也認為學齡前4歲的兒童沒有規則概念,道德不存在他們心中,稱為無律期,隨認知發展的成熟,皮亞傑依據兒童是否能了解和應用規則而提出道德發展的理論: 一、無律期:出生~4歲。 (一)此時幼兒的認知處於準備運思期,自我中心強,對任何規範均似懂非懂,故無法從道德觀點來評價幼兒行為。 (二)物權觀念尚未發展,屬「非道德行為」。 二、他律期:4歲~8歲。 (一)幼兒認為規則是萬能的,不變的,無法理解規則是由人創造的。 (二)幼兒總是以極端態度來評定行為的好壞,亦即不是好的,便是壞的。 (三)行為是根據行為後果的大小來決定,而非取決於主觀動機,如幫忙洗碗而打破碗和偷吃糖而打破碗的行為是「一樣壞」。 三、自律階段:8歲~12歲。 (一)兒童已能意識規則是人們所創造,可加以改變。 (二)對行為的判斷建立在行為的意圖和行為的後果上,如偷吃糖打破碗和幫忙洗碗而打破的行為是不一樣的。 (三)提出的懲罰意見與其所犯的錯誤更加貼切。 柯爾柏格道德發展的三期六段論 一、道德成規前期:學前幼稚園至小學中低年級(九歲以下) (一)避罰服從取向:恐懼懲罰,無條件服從權威者,個體認為凡是不被懲罰的行為都是好的;遭到批評、指責的行為都是壞的。 (二)相對功利取向:行為對錯視行為後果賞罰而定,道德是一種利益交換,希望得到比付出多,類似買賣的關係,認為得到利益就是好的。 二、道德循規期:小學高年級到青春期(九到十二歲) (三)尋求認可取向:以人際關係和諧導向,順從傳統要求,表現從眾行為。 (四)順從權威取向:以法治觀念判斷是非,信守法律權威,重視社會秩序。 三、道德自律期:青年末期接近人格成熟時開始(十二歲以上) (五)法治觀念取向:表現思考的靈活性,不用單一的規則去評價個體行為,法律為公益而制定,行為對錯視雙方契約或大眾的共同認可而定。 (六)普遍倫理取向:個人根據他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以建立道德判斷、一致和普遍性的信念,信念的基礎是人性尊嚴、真理、正義和人權。 肆、相同點: 一、皮亞傑與柯爾柏格均認為兒童及青少年都受傾向服從,皆先他律而後自律。 二、兩者均呈現一定的階段性和次序性。 三、皮亞傑和柯爾柏格均認為認知水準與道德水準有關。認知水準高,道德水準一定高此話為假,但道德水準高,其認知水準一定在某一水準以上。 伍、相異點: 一、分期:皮亞傑分為兩期;柯爾伯格分為三期六段。 二、分期標準:皮亞傑以年齡分期;柯爾伯格以道德判斷作為分期標準。 三、皮亞傑認為兒童及青少年服從是對權威的尊重;柯爾柏格則認為服從是畏懼權威、避免懲罰,得到獎勵。 一、無律期:出生~4歲。 (一)此時幼兒的認知處於準備運思期,自我中心強,對任何規範均似懂非懂,故無法從道德觀點來評價幼兒行為。 (二)物權觀念尚未發展,屬「非道德行為」。 二、他律期:4歲~8歲。 (一)幼兒認為規則是萬能的,不變的,無法理解規則是由人創造的。 (二)幼兒總是以極端態度來評定行為的好壞,亦即不是好的,便是壞的。 (三)行為是根據行為後果的大小來決定,而非取決於主觀動機,如幫忙洗碗而打破碗和偷吃糖而打破碗的行為是「一樣壞」。 三、自律階段:8歲~12歲。 (一)兒童已能意識規則是人們所創造,可加以改變。 (二)對行為的判斷建立在行為的意圖和行為的後果上,如偷吃糖打破碗和幫忙洗碗而打破的行為是不一樣的。 (三)提出的懲罰意見與其所犯的錯誤更加貼切。 (二)道德成規期:小學中年級以上至青年期。                  1第三階段:重和諧與順從(好孩子取向)。                          (A)此時幼兒為獲取接納與讚賞而遵守規範。                          (B)並能表現出善意,符合他人期望,故又稱好孩子取向。                  2 第四階段:重制度與權威(法律與秩序取向)。                           (A)為遵守規則,避免觸法犯罪而遵守規範。                          (B)個人具有盡責、尊重權威和為道德制度及秩序普遍維護的導向。   柯柏格 性別角色發展理論   Kohlberg 性別三階段: 1.性別認定(0-3 歲):他人給自己的概念 2.性別固定(4-5歲):自己觀察了解性別是不會改變的 3.性別恆定(7-8歲):不論外在如何改變,一個人的性別也不再有改變     期別   發展階段   心理特徵   一   前習俗道德期   (道德成規前期)   【9歲以下】   1   避罰服從取向   只從表面看行為後果好壞。盲目服從權威,旨在逃避懲罰。   2   相對功利取向 (享樂互惠取向、 工具性相對主義者導向)   只按行為後果是否帶來需求的滿足以判斷行為的好壞。   認為正當的行為包括那些能當作工具,來滿足一個人自己的需求以及偶爾能滿足他人需求的行為。    (ex. 打破三個杯子比打破一個杯子過錯更大,應受更多懲罰)   二   習俗道德期   (道德成規期)   【10~20歲】   3   尋求認可取向 (好孩子取向、 人際關係和諧導向)   尋求別人認可,凡是成人讚賞的,自己就認為是對的。   (ex. 為了讓父母高興而努力讀書)   4   遵守法規取向 (法律與法治取向)   遵守社會規範,認定規範中所定的事項是不能改變的。   ( ex. 所謂對的,就是在社會中盡自己的責任,維護社會秩序,並維持社會團體的福祉。)   三   後習俗道德期   (道德成規後期;自律期)   【20歲以上】   5   社會法制取向 (法治觀念、   社會契約取向)   了解行為規範是為維持社會秩序而經大眾同意所建立的。只要大眾共識社會規範是可以改變的。   6   普遍倫理取向   道德判斷是以個人的倫理觀念為基礎。個人的倫理觀念用於判斷是非時,具有一致性與普遍性。       三層次六階段的發展理論:  一、道德成規前期:學前幼稚園到小學中低年級。 1. 第一階段:重懲罰與服從(避罰服從取向)。 (A)此期幼兒尚缺乏是非善惡觀念,只為避免懲罰而服從規範。 (B)如幼兒認為故事中海因茲偷藥不對,是因會受到處罰。 (C)行為好壞係依行為結果來評定,而不考量其動機。 2. 第二階段:重手段與互惠(相對功利取向)。 (A)又稱相對功利取向,或稱個人主義傾向、互惠主義傾向。 (B)此期兒童已不再把規則視為絕對的、固定不變]的,意識到任何問題都是多方面的,惟均以滿足自我為主。 (C)此時兒童的行為均為求得酬賞而服從規範。 (D)9歲以下兒童及犯罪者的道德認知都僅停留在此功利主義時期。    二、道德成規期:小學中年級以上至青年期。 1第三階段:重和諧與順從(好孩子取向)。 (A)此時幼兒為獲取接納與讚賞而遵守規範。 (B)並能表現出善意,符合他人期望,故又稱好孩子取向。 2 第四階段:重制度與權威(法律與秩序取向)。 (A)為遵守規則,避免觸法犯罪而遵守規範。 (B)個人具有盡責、尊重權威和為道德制度及秩序普遍維護的導向。    三、道德成規後期:青年期以後。 1.第五階段:重公約與法理(社會契約取向)。 (A)為維護社區利益,促進社會福祉而遵守規範。 (B)此時兒童認為應以民主方式決定眾人之事,並重視法令規章制度過程的合理性。 2第六階段:重公約與法理(宇宙倫理原則的取向)。 (A)為追求正義公理,避免良心苛責而遵守規範。 (B)此時兒童認為只要是正當之事,均可附諸實踐,並對人類的生命、平等和尊敬具有至高評價。     第一層次:道德成規前期(PreconventionalLevel) (四至七歲) 屬於此一層次之兒童,已能了解社會文明的各種規則及是非善惡的標準,不過其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是建立在賞罰、利害關係的基礎上,尚未考慮到這些結果對於人生有何意義或價值。本層次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懲罰與服從導向 在此階段,服從權威或規則只是為了避免懲罰, 以偷藥的故事為例,屬於這一階段的兒童,有的說應該去偷,理由是『如果不去偷,先生會受到譴責』;有的認為不該去偷,因為:『偷藥會被警察抓去,或坐牢,或會被打死....』等等。因此,此階段的道德發展特色為:重視行為的結果而忽視行為的動機,缺乏是非善惡的觀念,只是為了避免懲罰而服從權威。 第二階段:工具性目的,互施小惠階段(instrumentrelativist orientayion),或稱為自我利益導向階段(selfbenefitOrientation)。 此階段的道德發展特色是以行為結果所帶來的賞罰來判斷好壞,受到獎勵者就是好的行為,受到懲罰者即為壞的行為;強調以德報德,以怨報怨;為獲得利益而服從規範,並認為能使自己獲得好處的人就是好人。因此,此階段兒童會基於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回報作考慮而服從規則,即為快樂的後果而做事,凡是能滿足自己快樂的需要便是對的,比第一階段『為逃避懲罰或不愉快的後果』而做事較為積極;另外,此階段兒童會以物質利益條件交換的買賣觀點來看人際關係,雖已有公平、互惠、平等的基本概念,但只考慮到物質層次的表面公平。 以『偷藥的故事』舉正反面的例子說明,贊成偷者的理由是:『如果被發現,可以把藥放回去,就不會被判重刑』,反對的理由是:『偷藥可能不會被判長期監獄刑期,但是在出獄之前,太太也許就死了,那麼偷藥就沒有太多好處,或者『如果太太死了,先生不應該苛責自己,那不是他的錯,因為太太是得了癌症』。   第二層次:道德循規期(Conventional Level)(十至十三歲) 屬於此一層次的兒童,把滿足個人的家庭、團體、或國家的期望當作是有價值的事,而忽略了立即和明顯的後果。他們希望順從現有的社會秩序,而且有維護社會秩序的內在願望。 第三階段:人際關係和諧或好孩子導向(尋求認可導向) 此階段的兒童希望保持人與人之間良好、和諧的關係,希望博取重要人物如父母、朋友、教師之讚許與認同,希望被別人認為是『好男孩』或『好女孩』,由第二階段追求物質的快樂轉變為追求公眾讚許精神層面的快樂。 以偷藥的故事為例:贊成:這位先生很愛他的妻子,已經走投無路才去偷的。如果偷了藥,沒有人會認為他壞,但如果沒偷,大家會認為這位先生無情無義。如果就此讓太太死了,先生將無顏見江東父老。藥劑師一心只想賺錢而不管別人的生命是奸商,所以先生可以去偷。反對:大家會認為先生是罪犯。偷藥之後,先生會感覺不道德,產生罪惡感,無法再面對任何人。 第四階段:法律和社會秩序導向(順從權威導向) 此階段兒童有一種尊重權力,遵守法律,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導向,認為每個人應當承擔社會的義務和職責, 以偷藥的故事為例:贊成:應該偷,如果不去做什麼而太太死了,這是先生的責任。反對:雖然先生的『偷』很值得同情,但是『偷』仍然是錯的。就算藥劑師是奸商,從奸商手中『偷』藥,仍然是觸犯了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是十分重要的,否則只要有理由就可以違法,那社會不是一片混亂?   第三層次:道德成規後期(Postconventional Level) 自主是道德發展成熟的一個標準,這是前面四個階段所沒有的。例如:一個人一生都在做長官所命令的事情,理由是他害怕長官(第一階段),或者因為這樣會帶給他快樂(第二階段),或因為這是團體所期望的事(第三階段),或因為這是法律(第四階段),那麼他始終沒有作出一個真正出自於『自己的』道德判斷。一個人必須發展自己價值判斷的原則,才能達到道德成熟的自主狀態。 第五階段:社會契約導向(法治觀念導向) 此階段兒童認為法律的制定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個人權利,如果法律不符合需要,可以通過民主程序加以修正。由於兒童既認為一個人必須對法律有一個理性的承諾,又似乎意識到還有一個比法律更高的原則─ 維護生命的權利。所以在回答偷藥問題時感到十分混亂,一個十六歲兒童回答:『在我們心中,在情理上,他有權利這樣做,但從法律的觀點而言,他畢竟是錯誤的....』。 第六階段:普遍性倫理原則導向(價值觀念建立) 此階段兒童已具有個人的人生哲學,不會受到外在壓力而勉強自己,依照良心原則決定行為,若未能遵守合理法則行事就會感到內疚與自責。郭爾堡的普遍性倫理原則是一種抽象、由良心來界定的道德原則,包括對全人類的正義、公道、人權的互惠與平等,及對個人的尊重。 以偷藥的故事為例:贊成:這個情境迫使這位先生在偷竊和太太死亡之間做選擇,或許在法律上偷竊是錯的,但他必須根據維護和尊重生命的原則來行動。反對:先生必須考慮需求藥物的他人也和他太太一樣病危,不能因為他對太太的特殊情感而決定行動,也要考慮到所有相關人物的生命價值。 (A)尊重個人功利高於服從導向的道德行為      第二階段/第四階段 (B)尊重團體決定高於遵行普效性倫理原則      第五階段/第六階段 (C)尊重社會契約高於服從導向的道德行為      第五階段/第四階段 (D)服從導向高於遵行團體決定的道德行為      第四階段/第五階段   個人功利:喜歡賞的部分,所以是第二階段-相對功利。 講到"服從",就是在講服從法律這部分,所以是第四階段-遵守法規。 團體決定:注重大眾的權益,所以是第五階段-社會法制。 社會契約:只要講到這個,就是第五階段-社會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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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道德成規前期避罰服從取向道德循規期相對功利取向尋求認可取向道德自律期三期六段論柯爾柏格普遍倫理取向道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