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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動產質權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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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不能依下列何種情形取得? (A)現實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簡易交付 ~解析 : 動產「物權」V.S.動產「質權」: 一、「動產交付」方式 - 動產「物權」讓與的四種方法(民法761) : (一)「現實交付」: 這是我們最常見的「動產讓與」的方式,也就是該動產會從讓與人(甲)手中直接移轉給受讓人(乙)。 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 : (甲)(直接占有)----->(乙)(直接占有)。 (二)「簡易交付」:如同字面上的意思,此種交付方式是為了簡化交易程序。 在受讓人(乙)已經占有該讓與物的情形下,只要與讓與人(甲)有「讓與合意」時,即發生「物權移轉」的效力,而不必(乙)先返還(甲),再由(甲)交付給(乙)。 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甲)(間接占有)----->(乙)(直接占有)。 (三)「占有改定」:「占有」又可以分為「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而「直接占有」就是實際上占有該物;至於,「間接占有」則是雖然實際上並無占有該物,但卻在法律上有向<直接占有人>請求返還的權利。 而「占有改定」就是受讓人(乙)並無取得該物的「直接占有」,通常都是讓與人(甲)尚有利用該物的情形下而與受讓人(乙)另訂一「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而繼續占有該讓與物,此時(甲)為該物的<直接占有人>;(乙)為該物的<間接占有人>,此時亦會發生「物權移轉」的效果。 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 : (甲)(直接占有)----->(乙)(間接占有)。 (四)「指示交付」:當「動產」是由第三人(丙)占有時,此時讓與人(甲)得以對於第三人(丙)的「返還請求權」來讓與受讓人(乙),此時亦會生「動產交付」之效果,也就是受讓人(乙)可以向第三人(丙)直接請求返還該讓與物,而使交易程序簡化,不必先由讓與人(甲)向第三人(丙)請求再交付給受讓人(乙)。 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 : (丙)(直接占有)-----(甲)(間接占有)---->(乙)(取得對(丙)的「返還請求權」- 間接占有)。 若以移轉動產所有權為例,在(甲)移轉對(丙)的「返還請求權」於(乙)時,(乙)便成該物的<所有權人>。「」 二、動產「質權」的要件 : (一)標的物為<動產>(884)。 (二)<質權人>「占有」<質物>(885 I )。 (三)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885 II & 897)。 三、結論 : 所以,答案 (B) 占有改定(詳761 II )與要件3相衝突。因而不符合動產「質權」設定的要件。  [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 : 法律問題-MyChat數位男女國考&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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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指示交付現實交付簡易交付質權債務人動產動產質權占有改定物權直接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