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縣「幼童專用車管理要點」(99年5月7日修正)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幼童專用車乘載人數需標示於車後兩側,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並應擇安全地點供幼童上下車,及派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B) 幼童專用車駕駛員必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身心健康,並於每年八月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檢查身體,符合職業駕駛體格標準。
(C) 本縣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申請將新車作為幼童專用車或舊車變更為幼童專用車,縣府審核同意時,應要求申請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牌照,並請其於車輛完成異動後十日內通知縣府。
(D) 幼童專用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年應至合格汽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並於保養紀錄卡載明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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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55), C(102), D(31), E(0) #17865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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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改為車前兩側;B改為每年七月;D改為每半年至合格汽車修理廠進行三級以上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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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申請將新車作為幼童專用車或舊車變更為幼童專用車,縣府審核同意時,應要求申請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牌照,並請其於車輛完成異動後十日內通知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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