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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100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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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100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倒數:
日期:2011/06/04   
一、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三)師資培育法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五)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規定。 二、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特殊教育科5名 (一)本校東區特教資源中心「情緒行為巡迴輔導教師」(特教科教師負責情緒及行為問題 支援服務):正取4名,備取若干名(備取名額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二)本校東區特教資源中心「研究推廣組負責教師」(特教科教師負責鑑定安置行政工作): 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備取名額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三、辦理日期: (一)報名日期:6月1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止;6月2日(星期四)上午8時30分至12時00分止(逾時不受理)。 (二)甄選日期:初選:6月4日(星期六)。複選:6月15日(星期三) 四、報名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者須有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報名表等相關表件請親洽本校警衛室索取或自行上網(含本校、教育局、臺北市教師會3個網站)下載(報名表及自傳等均以A4規格製作)。 五、報名地點: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1棟1樓會議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170號,電話:27321961轉16、27334639)。 六、報名費用:凡報名單組或兩組,每人報名費用皆為新臺幣伍佰元整。 七、報名資格: ﹙一﹚基本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 2、持有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3、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准予以切結書方式報考: (1)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第1款至第3款所列資格之一者,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7條及「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9條規定者,預計於100年7月31日前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同意先以切結書報考,俟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後,始得聘任。 (2)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1、32、33條規定資格,預計於100年7月31日前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同意先以切結書報考,俟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後,始得聘任。 (3)依據師資培育法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惟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如預計於100年7月31日前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同意先以切結書報考,俟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後,始得聘任。 4、試用、合格偏遠地區教師,須依當年甄選簡章(含外縣市)規定,於偏遠地區服務期滿並取得各該科一般地區合格教師證書者。 5、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應有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公文,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規定標準,且有正式公文證明,並預計於100年7月31日前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同意先以切結書報考,俟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後,始得聘任。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一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一份。 (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記錄證明。 ﹙二﹚特殊條件: 1、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函。 2、本市現職教師因100年度學校減班已接受教育局遷調者,不得報名參加。 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 ,及未取得中等學校教師應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者不得報考,縱因事前未察覺,於放榜錄取後發覺,或現職學校教師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書者,應予以無條件解聘。 八、報名手續: (一)繳交教師甄選報名表(如附件)。 (二)繳交本人最近3個月2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1式2張(自行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三)委託報名者繳交委託書。 (四)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 2、合格教師登記證(證書)。 3、學歷證件:畢業證書(外國學歷依本簡章七之(一)、5辦理)。 4、教育學分證明、專門科目學分證明。 5、同意書(現職公立機關學校者),確能取得離職證明之切結書(現職私立學校者)。 6、實習教師檢附實習教師證明及100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7、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教師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100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身心障礙手冊(2)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或世界級獎牌證明(3)英文能力檢定證書)。 (五)繳交自傳乙篇(如附件)暨最近5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六)繳交報名費。 (七)限時信封1個(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壹拾貳元郵票)。 (八)領取准考證。 以上證明文件應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另繳交影本1份備查,由收件人員 簽收。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 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或「師資培育法」取得合格教師 證書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九、甄選方式及計分比例: (一)初選(筆試):該組別之報名人數若超過10名則舉行初選。初選錄取者,始得參加 複選。 1、方式:採筆試方式,請攜帶2B鉛筆及原子筆。依分數成績高低分別擇優錄取參加複 選,情緒行為巡迴輔導擇優錄取16名,研究推廣組擇優錄取8名。初選成績 不列入複選成績計算。 2、範圍:(1)資源中心研究推廣組負責教師:以身心障礙鑑定知能及特教專業知能為主。 (2)資源中心情緒行為巡迴輔導教師:以應用行為分析(行為改變技術)及特 教專業知能為主。 3、舉行初選與否,於6月2日(星期四)下午4時以後公布於網站(含本校、教育局、 臺北市教師會3個網站)及本校門首,不另行通知。  4、筆試同分時,均予錄取參加複選。 (二)複選(分試教及口試) 缺額別 特教科(研究推廣組負責教師及情緒行為巡迴輔導教師) 方式及配分 1、試教〈40﹪〉 2、口試〈60﹪〉 試教範圍 自行準備試教內容為原則,報考情緒行為巡迴輔導教師者,以試教社交技 巧課程為佳。 試教時間 試教時間以15分鐘為限。 口試 1.每人口試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 2.口試為當場即時回答。 3.如有教學優良事蹟、特殊表現或資訊能力成果,可提具體證明文件或作品供口試委員參考。 錄取 1依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複選成績未達80分者得從缺。 2甄選同分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身心障礙人士。 (2)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或世界級獎牌者。 (3)具有通過英文能力檢定證書者。 (4)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依照試教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若試教成績相同者,則依學、經歷由甄選委員會決定之。 十、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初選:各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應考。 1、報到:6月4日(星期六)上午8時前至本校門口川堂報到。 2、筆試:6月4日(星期六)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在本校考場舉行。每節筆試正式開始後20分鐘起,遲到者不得入場,正式開始後40分鐘內,不得提早離場;若強行入場或離場,該節筆試不予計分。 3、放榜:6月9日(星期四)下午5時後公布於網站(含本校、教育局、臺北市教師會3個網站)及本校門首,不另行通知。 (二)複選:各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應考。 1、中心研究推廣組負責教師: (1)報到:6月15日(星期三)上午8時10分前本人親至本校報到,逾時不予受理。 (2)試教:6月15日(星期三)上午8時20分本人親自抽試教序號籤,8時45分開 始試教。 (3)口試:試教結束依序進行口試。 2、中心情緒行為巡迴輔導教師: (1)報到:6月15日(星期三)中午12時30分前本人親至本校報到,逾時不予受理。 (2)試教:6月15日(星期三)中午12時40分本人親自抽試教序號籤,下午1時00 分開始試教。 (3)口試:試教結束依序進行口試。 十一、放榜:正取與備取榜單於100年6月16日(星期四)中午12時後公佈於本校門首及網站(含本校、教育局、臺北市教師會3個網站)。 十二、凡正取人員應於100年6月17日(星期五)上午12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至人事室辦理報到,同時簽約回聘,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照相關法令辦理;法令未規定者,則交付本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議決。 十四、附則: (一)凡經錄取者,不得拒絕學校所安排之兼任職務,如導師、行政工作及協助校務工作, 並參與行動研究及教學輔導、製作教學網頁及多媒體教材、發表教學創新設計……等。 (二)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 賠償公費,並撤銷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8月1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 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三)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仍需依規定時間報到(可口頭或書面傳真),其 錄取資格始予以保留。 (四)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 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 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五)經錄取而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 (六)申請成績複查: 1、初選成績複查:應於100年6月10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檢附准考證、身分證 親自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並以申 請一次為限。 2、複選成績複查:應於100年6月16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檢附准考證、身分證 ,親自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並 以申請一次為限。 3、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 告知甄選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七)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臺北市教師會網站、本校網站及門首公告。 (八)因應SARS等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公告於網站。 (九)本簡章各項通知經上網公告後,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十五、相關網站網址: (一)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網站:www.fhjhs.tp.edu.tw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www.edunet.taipei.gov.tw (三)臺北市教師會網站:www.tta.tp.edu.tw 十六、申訴電話專線:27334639    申訴信箱: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170號 (信封請以掛號並註明: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收) 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100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報名表 特殊教育科□報考資源中心研究推廣組負責教師 □報考資源中心情緒行為巡迴輔導教師 □兩種皆報考,(第一志願:_________________第二志願:______________ )編號: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相 現職服務 機關學校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手機號碼:   連絡電話:( ) 片 學 學 校 名 稱 日夜間部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高 中 年 月至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歷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教師登記種類 國中  科 國中 科 證書字號 年 月教中登(檢)字第   號 年 月教中登(檢)字第 號 教育學分 修習學校 學分數 起迄年月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如為師大院校畢業者免填) 經歷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稱 起 迄 年 月 (欄位不夠 請浮貼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右 欄 請 應 審查項目: □1.國民身分證□2.學歷證件□3.經歷證件(服務證明或聘書)□4.合格教師證 □5.服役證件□6.實習教師證□7.教育學分證書□8.專門科目學分證明□9.切結書 □10.自傳□11.原服務學校同意書□12.最近五年考績證明□1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考 資 格 審 查 □合格□不合格 報名費 □已繳□未繳 收款人簽章: 者 甄 試 記 錄 □到考 □缺 考 勿 口 試 成 績 試 教 成 績 總成績 填 甄 選 結 果 □錄 取 □備 取 (第 名) □不 錄 取 初審: 複審: 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100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准考證 報 考 科 別 特 教 科 編 號 姓 名 貼照片處 (請貼本人最近3個月內  2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 ※注意事項:詳見應考須知 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100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切結書 本人 □(A)未取得合格證書者 □(B)私立學校現職教師未取得離職證明書 □(C)其他,原因說明: 之身分,報考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100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如蒙錄取而無法於簡章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之證明文書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並放棄法律抗辯權。 特此切結 立切結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日 (校名) 同 意 書(公立學校現職教師務必填用) 茲同意本校教師 參加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100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該師倘獲錄取,同意依規定向本校辦理離職手續,並據以發給離職證明書。 校 長 (學校大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日 委 託 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今特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教師甄選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日 臺北市立芳和國民中學100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自傳 姓  名 性別 出 生 年月日 婚姻狀況 □已婚 □未婚 現職服務學校 學歷 最 近 五 年 考 績 94學年度: 95學年度: 96學年度: 97學年度: 98學年度: 經歷 專長 興趣 一、家庭狀況: 二、對芳和國中及東區特教資源中心的認識及服務抱負: 三、教育理念及過去服務優良事蹟、特殊表現﹙含著作或參與計劃等﹚成果或資訊能力: 四、〈報名中心情緒行為巡迴輔導教師者〉過去曾修習相關學分及訓練或曾參與教學輔導之經驗、 心得及成效: 〈報名中心研究推廣組負責教師者〉過去曾參與鑑定安置工作之經驗、心得及成效: 五、曾指導學生參加校內外競賽及社團活動之經驗及成果,並未來之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