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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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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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5/29   

公務員之司法懲戒共分六種:(1)  (2) 休職 (3) 降級 (4) 減俸 (5) 記過 (6) 。其中何者可適用政務官

(A) 全部皆可適用於政務官

(B) 因政務官無職等,故僅(1)(2)(4)(6)可適用於政務官

(C) (1)(6)適用政務官

(D) 因政務官負政治責任,不同於事務官,故既無行政懲戒外,亦不受公務員司法懲戒

 

~解析 :

 

一、「懲戒」之「種類」有 :

 

()「撤職」→「1年」。

 

()「休職」:

1.6個月」以上。

2. 自「復職之日」起 :

(1)2年內」不得「晉敘」。

※「晉敘」就是「跳俸級」→ 「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晉敘一級」,獎金「甲等一個月」;而「乙等」則是「半個月」.

(2)2年內」不得「升職」。

※「升職」就是「調任次一序列」,如「課員」升「專員」;「技士」升「技正」。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降級」:

1.「降1級」或「降2級改敘」。

2.「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3. 自「改敘之日」起 :

※「晉敘」就是「任用資格改變」,例如 : 「普考資格」改敘「專技高考資格」;或「專技高考資格」改敘「高考資格」等等。

(1)2年內」不得「晉敘」。

(2)2年內」不得「升職」。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減俸」:

1.「減」月俸「10%」或「20%」。

2.6個月」以上;「1年」以下。

3. 自「減俸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記過」:

1. 自「記過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2.1年內記過三次」→「降 1級改敘」。

3.「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申誡」→ 以「書面」為之。

 

二、相關法律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 懲戒事由 ) :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公務員」因「違法」或「廢弛職務」所應「負」之「行政責任」稱為 →「懲戒責任」。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 懲戒處分之種類 )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 適用政務官」。

二、休職。

三、降級。→「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四、減俸。→「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五、記過。

六、。→ 適用政務官」。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簡言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得逕由「主管長官懲戒」者為  : 「薦任」、「委任」人員之「記過」、「申誡」。

 換言之,「行政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懲戒」,其「性質」即屬於 →「行政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 撤職處分 ) :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1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 休職處分 )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 降級處分 ) :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 1級或 2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2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 減俸處分 ) :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 10% 20%支給,其期間為 6月以上、 1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 記過處分 ) :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1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 1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 13條第二項

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 16 ( 申誡處分 ) :

申誡,以書面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 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 :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