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行政警察人員考試 榜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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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行政警察人員考試 榜示

倒數:
日期:2014/09/02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 日內,應向試務機關 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錄取人員體格檢查表於第一試榜示後寄發)。

二、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之公 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 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 公分,女性不及160.0 公分者。但具原住民 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 公分,女性不及155.0 公分。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0 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 或超過26.0 。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 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 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 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

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
不在此限。
(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三)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 公斤。
(十四)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