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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專班

倒數:
日期:2015/06/14   

項      目

民國104年4月15日(三)

公告簡章

民國104年5月11日(一)

至5月17日(日)

5/11(一)-5/15(五)(含)通訊報名【限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5/16(六)-5/17(日)現場報名(9:00-16:00)

民國104年6月14日(日)

筆試,筆試結束公布標準答案

民國104年6月16日(二)前

提出考試疑義(考生對答案有異議於中午12時以前提出)

民國104年6月18日(四)

寄發成績單

民國104年6月23日(二)

公告錄取名單(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進修推廣部佈告欄及網站)

民國104年6月26日(五)

申請成績複查截止

民國104年9月10日(四)

正取生報到及註冊

民國104年9月14日(一)

依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週上課

民國104年9月25日(五)前

備取生遞補

 

目      錄

壹、依據. 1

貳、招生班別及名額. 1

參、招生對象及報名資格. 1

肆、權利義務. 1

伍、報名. 2

陸、筆試. 4

柒、成績處理. 4

捌、成績複查. 4

玖、錄取及報到. 4

拾、課程修習規定.. 5

拾壹、簡章及表件. 5

拾貳、附則. 5

拾參、備註. 5

 附件1、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6

 附件2、104年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偏鄉定義之地區................. 8

  附件3、104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科目及學分表.9

附件4、筆試試場規則.. 10

 附表1、報名表................................................................11

附表2、在職證明書........................................................ ...12

附表3、報名專用資料袋封面.. 13

  附表4、招生複查成績申請書及通知書...................... ......................14

附表5、招生准考證. 15

附表6、委託書. 16

附表7、本校交通路線圖.. 17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104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

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招生簡章

壹、依據

師資培育法第24條及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如附件1)辦理。

貳、招生班別及名額

一、招收1班,正取50名,備取若干名。

二、本項招生優先錄取現行服務於偏鄉幼兒園之考生5名。

三、偏鄉定義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供之地區名單為準。(如附件2)

四、各類特殊身分考生不予享受降低錄取標準優待。原住民考生可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原住民考生之考試原始成績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佔上開外加名額。

參、招生對象及報名資格

     一、招生對象:104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招生以符合本  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所訂之資格者為限。

     二、報名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並須同時符合下列(一)、(二)項條件者,始可報考:

        (一)依師資培育法第24條所定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工作並繼續任職者(以下簡稱幼兒園在職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1.中華民國104年1月31日以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

            2.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者。

            3.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核之在職證明書。

         ※幼兒園在職人員,以明列於幼兒園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幼兒園教職員工名冊內者為準;未在名冊內而具有在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二)符合本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所訂資格並具備下列學歷條件之一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2.具專科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普通課程至少32學分者(含32學分)。學程修習結業後,若尚未取得學士學位,則延至取得學位後始得申請實習。

肆、權利義務

一、修習者一律自費,並依本校規定之學分費標準收費(104學年度每學分費為新臺幣1,900元)。若學分費調整,則按調整後之標準收費。

二、104學年度入學之學員,未來進行教育實習課程與檢定方式,應依師資培育法及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修畢本幼教專班應修學分數(如附件3「104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科目及學分表」),擬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者,以本校認可並公告之幼兒園為實習學校,但不得於原服務單位實習,成績及格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四、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大學畢業學歷者,得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五、依據「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始得自行參加幼兒園教師公開甄試及應聘,本校不辦理分發。

六、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者,依本校規定之學分費標準酌收4學分之教育實習課程費用及雜費。

    七、其他權利義務(含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規定),依本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伍、報名

     一、採通訊報名及現場報名方式辦理。

         (一)通訊報名

             1.時間:民國104年5月11日(一)~ 5月 15日(五)(含),限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證件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自簽名或加蓋私章,報名資料依順序排列,並用長尾夾或迴紋針夾於右上角,裝入B4規格之信封袋郵寄至本校(需貼上附表3之資料袋封面)。

         (二)現場報名

             1.時間:民國104年5月16日(六) ~ 5月17日(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逾期不予受理。(附委託書者可代理報名)。

             2.報名地點: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向上樓進修推廣部辦公室(臺中市西區向上路一段6號)。

         (三)補件截止日

             1.郵寄者須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四)(含),限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親自補件者須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四)下午4時前送至本校進修推廣部,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費:新臺幣1,200元整。

三、繳費方式(含退費):

         (一)通訊報名: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金額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抬頭書名「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本校全銜「臺」為正確用字,「台」字無法核銷,不予受理)連同報名文件於民國104年5月15日(五)(含)前,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現場報名:現場繳交新臺幣1,200元整。

         (三)未繳費或逾期繳費者,一律視同資格不符,取消參加考試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四)除因經審查報考資格不符或未完成報名程序(未補件、未寄件或逾期寄件)等因素導致延誤報名者,得申請退費外,已繳之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合於退費條件者,民國104年5月29日(五)下午5時前公布於本校進修推廣部網址:http//www.ice.net.tw/最新消息,並辦理退費,請自行查看將不再另行通知,如權益因而受損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五)退費(含溢繳)一律扣除行政處理費新臺幣200元,請務必填寫考生本人退費帳號於報名表(附表1)。

四、報名手續:(通訊報名者:請繳附下述1-2項證件正本,第3-4項證件之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自簽名或加蓋私章。)

(一)繳交證件均應驗正本,未帶正本及證件不齊全者均不受理報名。

1.報名表(如附表1)。繳交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一式2張(非一式者不得報考,相片背面書寫姓名,請自行粘貼報名表及准考證之相片欄位上)。

2.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核之在職證明書(如附表2)。

3.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所得憑證等。

4.學位證書證明須繳交下列其一:

(1)學士學位證書影本。

(2)專科學校畢業者,須檢附專科畢業證書、有效之大學學生證影本及於大學修畢之普通課程32學分以上成績單正本。

5.寄成績單專用信封(正面請自行以正楷書寫報名者姓名、收件地址、郵遞區號,請自行貼足新臺幣32元之掛號郵資)。

6.通訊報名者,另附寄准考證專用信封(正面請自行以正楷書寫報名者姓名、收件地址、郵遞區號,請自行貼足新臺幣32元之掛號郵資)。

7.現場報名者,報名後領回准考證,通訊報名准考證於民國104年5月29日(五)前寄發,未蓋本校招生章戳者無效。

8.將報名資料依順序排列,並用長尾夾或迴紋針夾於右上角,裝入B4規格之信封袋繳交(需貼上附表3之資料袋封面)。

(二)注意事項:

1.持外國學歷證書者,須加蓋駐外單位查驗證章。持未加蓋駐外單位查驗證章之外國學歷證書者,須檢具切結書。

2.原住民考生另繳交印有「原住民」字樣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

3.所繳文件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或不被承認者等不實情事,在錄取後發現者,應即撤銷錄取資格及修習教育學分權利;如在修畢學分後發現者,則註銷其已修習之教育學分證明,並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4.報名後除未符合本簡章相關規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表件或退還報名費用。

5.未能如期完成補件者,則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並不予退件。

 

 

 

陸、筆試

一、日期:民國104年6月14日(星期日)

二、考試科目及時間:(皆為選擇題) 

 

節次

時間

考試科目

第一節

9:00~10:00

幼兒教育(含幼兒教保概論、幼兒發展)

第二節

10:30~11:30

國語文

三、地點: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40號),民國104年6月13日(六)
  前於本校進修推廣部網站(網址:http://www.ice.net.tw/)公告試場。

四、科目及計分:

科目名稱

滿分

同分參酌順序

幼兒教育(含幼兒教保概論、幼兒發展)

100分

國語文

100分

五、試場規則如附件4。

、成績處理

一、各科成績如有一科(含)以上缺考或零分,不予錄取。

二、錄取方式及標準:依筆試分數總分高低錄取,錄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者,依幼兒教育成績高分者錄取,如仍同分則報部增額錄取。

 三、成績單預訂於民國104年6月18日(四)前寄發。

四、錄取標準由本校104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招生委員會訂定之,未達錄取標準則不予錄取。

捌、成績複查

     考生考試成績有疑問時,可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辦法如下:

一、填寫成績複查申請書(如附表4)並附回郵信封一個(貼足12元郵資,填妥考生姓名、地址)。

二、複查費每科新臺幣50元整(限用郵政匯票,抬頭:「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三、民國104年6月26日(五)下午4時以前,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以郵戳為憑)郵寄至台中市西區向上路一段6號,進修推廣部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四、複查成績以複查考試科目成績為限,不得申請調閱及影印相關成績資料。

   ※備註:以口頭查問方式複查成績者,概不予受理。

玖、錄取及報到

一、由本校104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招生委員會核定錄取名單,分別錄取正取生與備取生,正取生不足額錄取時則不列備取生,正取生如報到不足額,則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二、預定民國104年6月23日(二)於向上樓佈告欄公告錄取榜單,同日寄發註冊通知單,並在本校進修推廣部網站(網址:http://www.ice.net.tw/)上公告錄取榜單。經公告錄取之考生,請於民國104年9月10日(四)上午9時至17時至本校進修推廣部(台中市西區向上路一段6號,電話04-22183258)辦理報到並註冊,否則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拾、課程修習規定

一、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錄取本幼教專班之學員其修習年限至少一年,並另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惟得免修習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二、本幼教專班應修學分數請參閱「104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科目及學分表」(如附件3)。

拾壹、簡章及表件

本項招生簡章及表件,民國104年4月15日起,公布於本校進修推廣部網站(網址:http://www.ice.net.tw/),請自行下載。

拾貳、附則

一、開班日期:依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週開始上課。

二、上課時間:週六或日上課(詳細課程表於註冊後公佈)。

三、上課地點:校本部求真樓(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40號),上課教室另行公告。

四、報名人數未達30人時,本校保留不招生之權利,如不招生時所繳交之報名費及證件如數發還,或轉介其他學校;註冊人數未達25人時,本校保留不開班之權利,並將成績及報名之資料和證件推薦給其他學校參考。

五、考生若覺得權益受損或其他疑義,在成績複查後一週內以書面資料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六、考生對各科試題及答案如有疑義,應以書面載明姓名、准考證編號、地址、聯絡電話、考試班別、科目、題次,具體敘明疑義之理由並檢具佐證資料,於考試完畢2日內(民國104年6月16日中午12時前)由考生本人親自送達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進修推廣部,以憑處理,逾期不受理。

七、患有精神病、活動性肺結核、惡性傳染病、重症慢性疾病等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八、學員結業後可能擔任教學工作,為避免教師進用困難,有肢體機能障礙、嚴重聽障、語障或視障等影響教學工作者,報考時宜慎重考慮。

九、正式錄取者須繳驗公立醫療機構體格檢查證明(含胸部X光檢驗)。

十、凡學生修習科目成績不及格者,比照本校一般學則辦理。

十一、本幼教專班在學期間依規定發給成績單,惟不出具學分證明書。

十二、本幼教專班學員錄取後,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且不得要求修習其他教育學程。未準時報到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缺額由備取生依考試成績依序遞補至開學第2週(104年9月25日前)。

十三、考生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不實者,除取消其入學資格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四、如遇颱風、地震及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無法如期舉行考試,考試則順延一週,本校將於網路公告舉行日期。

十五、本簡章未規定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拾參、備註:

一、本校進修推廣部網站(網址:http://www.ice.net.tw/)。

   二、本校地址:40306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40號(Tel:04-22183258;
傳真:04-22183250 E-mail:ntcudcee@mail.ntcu.edu.tw)

 

附件1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025687B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工作並繼續任職者(以下簡稱幼兒園在職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

二、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者。

幼兒園在職人員,以明列於幼兒園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幼兒園教職員工名冊內者為準;未在名冊內而具有在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第三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六年內,開設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全時教育實習(以下簡稱幼教專班),提供其進修機會:

一、具大學畢業學歷。

二、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三十二個普通課程學分。

第四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前條所定幼教專班之招生,應擬訂相關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載明於簡章;其招生應以公開考試方式為之。

第五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教專班,應依本法第七條規定,修畢至少四十八個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修習年限至少二年,並另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本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習前項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免修習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其修習年限至少一年,並另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於國內、 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於符合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經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畢業,且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前項以外人員,曾於前項第二款所列教保相關系科修習之部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或其他相關科目,得核實抵免。但抵免學分數以三分之二為上限,修習年限至少一年,並另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人員之學分抵免,不包括教育方法課程及教學實習課程。

第六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畢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七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大學畢業學歷者,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第八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修習幼教專班,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一、取得大學畢業學歷。

二、修畢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學分證明書。

三、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 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並由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文件。

四、參加教學演示成績及格。

前項第三款任教年資證明文件,應由服務單位報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學演示。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與設有相同幼兒園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合作辦理教學演示。

第十條    教學演示每年至少以辦理一次為原則,並應於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報名二個月前完成。

前項教學演示之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等相關事項,應於教學演示舉行二個月前,載明於報名簡章並公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施行。

 

附件2

104年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偏鄉定義之地區

 

 
 

項次

縣市

(鎮、市、區)

1

 

宜蘭縣

三星鄉

2

大同鄉

3

南澳鄉

4

 

 

 

 

 

 

花蓮縣

玉里鎮

5

光復鄉

6

秀林鄉

7

卓溪鄉

8

富里鄉

9

瑞穗鄉

10

萬榮鄉

11

壽豐鄉

12

鳳林鎮

13

豐濱鄉

14

 

 

 

 

南投縣

中寮鄉

15

仁愛鄉

16

水里鄉

17

信義鄉

18

國姓鄉

19

魚池鄉

20

鹿谷鄉

21

 

 

 

 

 

 

 

屏東縣

三地門鄉

22

牡丹鄉

23

車城鄉

24

來義鄉

25

春日鄉

26

泰武鄉

27

新埤鄉

28

獅子鄉

29

滿州鄉

30

瑪家鄉

31

霧臺鄉

32

 

 

 

苗栗縣

三灣鄉

33

大湖鄉

34

西湖鄉

35

南庄鄉

36

泰安鄉

37

獅潭鄉

38

桃園市

復興區

39

 

 

 

 

 

高雄市

內門區

40

六龜區

41

田寮區

42

甲仙區

43

杉林區

44

那瑪夏區

45

茂林區

46

桃源區

 

 

 

 

項次

縣市

(鎮、市、區)

47

雲林縣

古坑鄉

48

 

 

 

新北市

平溪區

49

石碇區

50

坪林區

51

烏來區

52

貢寮區

53

雙溪區

54

 

 

新竹縣

五峰鄉

55

北埔鄉

56

尖石鄉

57

峨眉鄉

58

橫山鄉

59

 

 

嘉義縣

大埔鄉

60

阿里山鄉

61

梅山鄉

62

番路鄉

63

臺中市

和平區

64

 

 

 

 

 

 

 

 

 

臺東縣

大武鄉

65

太麻里鄉

66

成功鎮

67

池上鄉

68

卑南鄉

69

延平鄉

70

東河鄉

71

金峰鄉

72

長濱鄉

73

海端鄉

74

鹿野鄉

75

達仁鄉

76

關山鎮

77

蘭嶼鄉

78

 

 

 

 

 

臺南市

七股區

79

大內區

80

左鎮區

81

玉井區

82

東山區

83

南化區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