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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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報名

倒數:
日期:2016/02/01   
、報名事項:
一、報名日期:105年2月1日至26日<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
、考試日期:105年4月10日<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參、應試資格:
  (一) 年齡:年齡不限(已屆65 歲命令退休年齡者,若經錄取依規定亦不予進用)
  (二) 學經歷: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各類科: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2)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或具農田灌溉排水丙級技術士證照後任相關工作2年者。
肆、考試類科、考試科目:
招考類科
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工程人員
1.公文與農田水利相關法規
2.法學緒論
 
 
 
 
 
 
 
 
3.水利工程概要
4.水利工程設計與測量學概要
灌溉管理人員
 
灌溉管理組
3.農業概論
4.灌溉排水概要
電機組
3.電工概要
4.機械概要
一般行政人員
 
 
 
 
 
電腦組
3.程式設計概要
4.資料處理與地理資訊系統概要
行政組
3.行政學概要
4.行政法概要
會計組
3.會計學概要
4.經濟學概要
地政組
3.土地登記概要
4.土地行政與土地法
地政測量組
3.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4.平面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
觀光組
3.觀光行銷學
4.觀光資源規劃
註:公文與農田水利相關法規包括: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水利法、水污染防治法。
 
伍、考試地點:
一、 設台北、台中及高雄等3 個考區同時舉辦,報考宜蘭、北基、瑠公、七星、桃園、石門、花蓮等水利會為台北考區;新竹、苗栗、台中、聯合會、南投、彰化、雲林等水利會為台中考區;嘉南、高雄、屏東、台東等水利會為高雄考區。應考人應於指定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 試區詳細地址、位置圖、交通路線圖、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公布事項,公告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應考人可至該網站查詢,並直接由網頁查詢、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陸、 成績計算:
一、 共同科目佔30%,專業科目佔70%,前項合計分數併同得予加分分數計算後為總成績,依總成績之高低依序錄取至該會之預定錄取人數額滿為止,但應試科目中有1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不滿50分者,即使尚有缺額,亦不予錄取;分數相同者,以專業科目第1科分數較高者為錄取,專業科目第1科分數亦相同者,則以專業科目第2科分數較高者為錄取,專業科目均相同者,以國文分數較高者為錄取,如再相同時,則提報考試委員會處理。
二、 應考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加計總成績,最高以3 分為限:
  (一) 報考工程人員者:領有建築、土木、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水土保持、環境工程、都市計畫、交通工程等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格證書者,其屬高等考試者總成績加3 分、普通考試者總成績加2 分、初等考試者總成績加1 分。
  (二) 報考灌溉管理人員者:
    1.灌溉管理組:
    (1) 領有水土保持、食品、農藝、森林、園藝、林業等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格證書者,其屬高等考試者總成績加3分、普通考試者總成績加2分、初等考試者總成績加1分。
    (2) 領有農田灌溉排水證照者,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3 分、乙級者總成績加2分、丙級者總成績加1分。
    2 電機組:
    (1) 領有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等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格證書者,其屬高等考試者總成績加3分、普通考試者總成績加2 分、初等考試者總成績加1分。
    (2) 領有電機、機械證照者,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3 分、乙級者總成績加 2 分、丙級者總成績加1分。
    (3) 領有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機電項證照者,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3 分、乙級者總成績加2分、丙級者總成績加1 分。
  (三) 報考一般行政人員者:領有電子、電子工程、資訊、律師、會計、不動產估價等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格證書者,其屬高等考試者總成績加3 分、普通考試者總成績加2 分、初等考試者總成績加1 分。
  上述領有證照人員參加其他類組考試者不予加分。
  應考人具有符合加分資格身分者,請於報名網頁上點選具加分身分,並於規定日期以前(郵戳為憑),將證明文件影本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99)台北郵政30-110 號信箱以利資格審查;凡逾期、未繳附或經審查資格不符者,改為一般身分應考,不得享有加分優待。
三、 各科目原始分數滿分以100分計,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
柒、 錄取及進用:
一、 本次考試錄取名單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開放查詢。
二、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各農田水利會列冊儲備候用,並通知後續進用事宜。
三、 考試錄取進用之人員,試用期滿後,除台東及花蓮農田水利會應於原進用之農田水利會任職滿6 年外,其餘農田水利會應於原進用之農田水利會任職滿4 年(以上均含試用期間)後始得商調至其他農田水利會。如中途離職者,嗣後欲回任農田水利會職員,亦應先於原進用之農田水利會,補滿任職年限後,始得任職於其他農田水利會。
四、 正、備取人員依考試成績由各農田水利會依序進用;備取人員自榜示之日起2年內未經水利會進用時,即喪失其備取資格。
五、 本次考試榜示後經錄取報到時應繳交學歷證件正本,如有不符即喪失其錄取資格,任用單位並得以偽造文書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六、 錄取人員進用時須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肺部X光透視),不合格者即喪失其錄取
七、 錄取人員應先行試用,其試用期間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正式任用後其試用期間之年資得併入服務年資採計。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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