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考試日期:105年4月10日<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應試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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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年齡:年齡不限(已屆65 歲命令退休年齡者,若經錄取依規定亦不予進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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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學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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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各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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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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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或具農田灌溉排水丙級技術士證照後任相關工作2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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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試類科、考試科目: |
招考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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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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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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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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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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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與農田水利相關法規
2.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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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利工程概要
4.水利工程設計與測量學概要 |
灌溉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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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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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業概論
4.灌溉排水概要 |
電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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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工概要
4.機械概要 |
一般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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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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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式設計概要
4.資料處理與地理資訊系統概要 |
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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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學概要
4.行政法概要 |
會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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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會計學概要
4.經濟學概要 |
地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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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登記概要
4.土地行政與土地法 |
地政測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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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4.平面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 |
觀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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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觀光行銷學
4.觀光資源規劃 |
註:公文與農田水利相關法規包括: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水利法、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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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考試地點: |
一、 |
設台北、台中及高雄等3 個考區同時舉辦,報考宜蘭、北基、瑠公、七星、桃園、石門、花蓮等水利會為台北考區;新竹、苗栗、台中、聯合會、南投、彰化、雲林等水利會為台中考區;嘉南、高雄、屏東、台東等水利會為高雄考區。應考人應於指定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二、 |
試區詳細地址、位置圖、交通路線圖、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公布事項,公告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應考人可至該網站查詢,並直接由網頁查詢、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
陸、 成績計算: |
一、 |
共同科目佔30%,專業科目佔70%,前項合計分數併同得予加分分數計算後為總成績,依總成績之高低依序錄取至該會之預定錄取人數額滿為止,但應試科目中有1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不滿50分者,即使尚有缺額,亦不予錄取;分數相同者,以專業科目第1科分數較高者為錄取,專業科目第1科分數亦相同者,則以專業科目第2科分數較高者為錄取,專業科目均相同者,以國文分數較高者為錄取,如再相同時,則提報考試委員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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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應考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加計總成績,最高以3 分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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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考工程人員者:領有建築、土木、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水土保持、環境工程、都市計畫、交通工程等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格證書者,其屬高等考試者總成績加3 分、普通考試者總成績加2 分、初等考試者總成績加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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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報考灌溉管理人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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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灌溉管理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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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領有水土保持、食品、農藝、森林、園藝、林業等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格證書者,其屬高等考試者總成績加3分、普通考試者總成績加2分、初等考試者總成績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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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領有農田灌溉排水證照者,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3 分、乙級者總成績加2分、丙級者總成績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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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電機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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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領有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等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格證書者,其屬高等考試者總成績加3分、普通考試者總成績加2 分、初等考試者總成績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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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領有電機、機械證照者,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3 分、乙級者總成績加 2 分、丙級者總成績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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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領有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機電項證照者,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3 分、乙級者總成績加2分、丙級者總成績加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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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報考一般行政人員者:領有電子、電子工程、資訊、律師、會計、不動產估價等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格證書者,其屬高等考試者總成績加3 分、普通考試者總成績加2 分、初等考試者總成績加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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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述領有證照人員參加其他類組考試者不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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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考人具有符合加分資格身分者,請於報名網頁上點選具加分身分,並於規定日期以前(郵戳為憑),將證明文件影本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99)台北郵政30-110 號信箱以利資格審查;凡逾期、未繳附或經審查資格不符者,改為一般身分應考,不得享有加分優待。 |
三、 |
各科目原始分數滿分以100分計,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 |
柒、 錄取及進用: |
一、 |
本次考試錄取名單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開放查詢。 |
二、 |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各農田水利會列冊儲備候用,並通知後續進用事宜。 |
三、 |
考試錄取進用之人員,試用期滿後,除台東及花蓮農田水利會應於原進用之農田水利會任職滿6 年外,其餘農田水利會應於原進用之農田水利會任職滿4 年(以上均含試用期間)後始得商調至其他農田水利會。如中途離職者,嗣後欲回任農田水利會職員,亦應先於原進用之農田水利會,補滿任職年限後,始得任職於其他農田水利會。 |
四、 |
正、備取人員依考試成績由各農田水利會依序進用;備取人員自榜示之日起2年內未經水利會進用時,即喪失其備取資格。 |
五、 |
本次考試榜示後經錄取報到時應繳交學歷證件正本,如有不符即喪失其錄取資格,任用單位並得以偽造文書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六、 |
錄取人員進用時須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肺部X光透視),不合格者即喪失其錄取 |
七、 |
錄取人員應先行試用,其試用期間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正式任用後其試用期間之年資得併入服務年資採計。 |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