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管轄恒定原則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限,皆應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此即謂管轄恒定原則。
(二) 管轄恒定原則之例外
管轄恒定原則有以下例外:
1、委任(或稱委辦):指上級機關將特定事項委由下級機關或自治行政機關辦理。
2、委託:指無隸屬關係之機關間委託辦理之謂。
3、干預:指上級機關直接行使下級機關之權限。
4、變更:指因法規變更(例如組織法變更管轄權範圍)或事實上原因(例如機關裁撤)而產生之管轄權變動。
5、移轉:指非如前述機關權限之結構性變更,而是因個案情況,各別移轉其管轄。例如舊訴願法規定,受理訴願機關逾期不為決定,訴願人逕向其上級機關提起再訴願時,案件即移轉由該上級機關受理。
(三) 機關內部權限變更
機關內部權限變更,有以下兩種:
1、代理:代理首長為「法定代理」,代理同僚為「指定代理」。
2、授權:上級單位或上級公務員,將部分權限授與下級單位或下級公務員之意。若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應以被授權者之名義為之,此稱為「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