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版--1.房子是丁丁的-民法759、民法1147、民法1148甲在房子蓋好就原始取得所有權了,不管你辦不辦登記,但這甲蓋的是違建,不能辦登記,所以把房子賣給別人,法官稱它叫「事實上處分權」之讓與,因此所有權不變。後來甲隔屁了,丁丁只好繼承這破屋子的所有權。
2.乙可以叫丙滾蛋-民法767甲一開始就無權占有,讓與給丙,丙也是無權占有,未受讓任何有權占有權源,不成立占有連鎖,乙當然能叫丙滾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