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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題庫

【非選題】
二、某甲利用其所掌握之人頭戶,連續一段期間高價買入某上市A 公司資產股,以拉抬股價。A 股價因此從每股20 元上漲至45 元。試問在法院審理甲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罪責時,甲以A 公司股票數年前曾出現每股最高價格200 元,且如考慮A 公司所持土地之公平價值,則A 股每股價值應約為60 元,而甲之買進價格均遠低於60 元,故難謂甲有連續高價買入之情事,作為抗辯。試問此一抗辯是否可以成立?又,司法實務曾如何認定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所謂之「以高價買入」?(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