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江漢龍 國三下 (2014/05/21) 1 1.依照保險法107條的規定,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所簽訂的保險契約,在未滿15歲前,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2.由於保險人在擬定保險契約條款時,或會作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保戸之約定,且保戸於訂立契約之初,亦無法對契約內容提出任何修改,改監理機關要求保險人在進行契約招攬簽訂過程,須將保單條款(樣本)提供保戸參考審閱,甚至在保險契約正式簽訂後,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契約撤銷請求權。另,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考量保險契約是附合契約之性質,通常為保險人預先擬定保險契約條款內容,要保人在投保時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因雙方經濟實力不對等,為保護要保人而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採相同的解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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