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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題庫

【非選題】
四、甲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司,有投資國內乙、丙公司及日本A公司,均採
權益法評價,93 年度獲配股利明細如下:
(一)乙、丙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35,000,000、可扣抵稅額$3,500,000。
(二)A 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15,000,000、繳納股利所得稅額$4,500,000、所得淨額$10,500,000,該繳納稅款已取得日本稅務機關發給之93 年度納稅證明並經我國駐日本代表處簽證。
假設甲公司93 年度不包含前項現金股利前之課稅所得額為$70,000,000,已繳納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5,000,000、利息收入扣繳稅款$2,000,000。
試問:

【題組】
1.甲公司於 94 年5 月31 日以前,申報9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及應自行補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各為多少(請列計算式)?並簡述計算之依據?(10 分)
附註:
A.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稅率25%-累進差額$10,000
B.應自行補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納稅額-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於本年度抵減之稅額-尚未抵減之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於本年度抵
減額-本年度暫繳稅款-本年度尚未抵繳之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