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非選題】
二、甲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經醫院確診為癌症病人。投保後立即住院, 自住院第 5 日起,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向勞工保險局請求普通事故之傷病 給付,遭勞工保險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77 年 4 月 14 日臺 77 勞保二字第 6530 號函釋,以甲於加保前發生事故,亦即帶病投保,導致殘廢或死 亡,應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甲不服應如何主張其權利救濟?(25 分) 參考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 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 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