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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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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寫作(函)【配分 40 分】 台灣證券交易所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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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選題】
一、公文寫作(函)【配分 40 分】 台灣證券交易所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發布新聞,據該所券商輔導部近期接獲投資人陳情, 稱證券商營業員與其有交易糾紛,經派員前往證券商瞭解並調聽相關交易錄音,發現除部分電話 委託未留存錄音紀錄外,另有部分電話委託係由於營業員與客戶平日為方便聯繫而互留手機號 碼,客戶因而撥打營業員手機下單,甚或利用「line」、「facebook」等通訊軟體傳遞下單訊息到 營業員手機,再由營業員打電話跟客戶確認交易資訊後輸單。 證交所表示,依目前有關規定,證券商接受電話委託下單須留存電話錄音紀錄至少一年;且 因考量現行設備及技術尚無法確保手機接單錄音紀錄存取之不可竄改性,恐難以保障投資人權 益,亦容易造成日後交易糾紛,故手機接單目前仍是法規禁止行為。因此上述案例,營業員及證 券商均因違反相關規定而遭證交所處置。 請參考以上資料,試代承辦此項業務之○○部辦事員王文虎撰擬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各分公司函:為保護投資人權益,營業員於接受客戶以電話委託買賣時,應依規定對電話委託 內容同步錄音,錄音紀錄至少保存一年;至於營業員以手機或利用手機通訊軟體接受委託下單訊 息,均屬現行法規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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