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Min Pan 小六上 (2014/05/04) 1 一.乙,丙,丁三人之主張,有理由: 1.民法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名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 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簽名.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93號判例,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規 定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未依法定方式,不生效力. 由此可知,被繼承人自書遺囑時,除自書遺囑全文外,應記名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倘該遺 囑未記明年,月,日,則應屬無效. 2.本題甲生前曾自立遺囑一份,謂其死後所有遺產贈予A孤兒院,惟嗣後發現甲所立之遺囑 未記載書立遺囑之年月日,依民法119... 查看完整內容 |
2F Becky Liu 國二下 (2014/05/18) 1 (一)甲自書遺囑為無效,故其主張有理由 1.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依題意甲生前所立自書遺囑,並未記名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故遺囑沒有效力。 2.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故甲自書遺囑並未依民法1190條規定,記名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故此遺囑無效。 (二)乙、`丙、丁各分得500萬元之財產。 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不在此限。甲之遺產為新台幣1500萬元,故平均分配於乙、丙、丁三人,各分得5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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