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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非選題】
二、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請問本法第 3 項規定是否符合行政法上之授權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