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選題】
三、有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強制辯護」的規定,試問:
(1)所謂的辯護,在審判中係指「形式辯護」或「實質辯護」?請就該條之立法理由及實務見解申論之。
(2)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因事遲延到庭或中途任意退庭,可否視為已經到場「辯護」?
(3)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雖有到庭,辯護人僅稱:「請庭上依法判決」或只陳述:
「辯護意旨如辯護狀所載」,可否認為已經有「辯護」?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
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