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題庫

【非選題】
三、甲在某卡拉 OK 店飲酒唱歌作樂,因細故而與該店員工 A 發生爭吵,於是打電話央 請友人乙與丙二人持木棍前來教訓 A。乙與丙二人進入該店後,以所持木棍一陣毆 打 A,導致 A 受傷送醫,經醫師診治後,發現 A 脾臟破裂,乃施行手術切除脾臟。 試問: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參考條文 刑法第 277 條:「Ⅰ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條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