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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乃瑜吳 國一下 (2015/09/13) 1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 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 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二)除行駛於道路上外,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危害勞工,應將其外伸撐座完 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之崩塌等必要措施。 (三)在工作台以外之處所操作工作台時,為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之勞工間之連絡正確,應 規定統一指揮信號,並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作業等必要措施。 (四)不得搭載勞工。但乘坐席位及工作台,不在此限。 (五)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荷重及能力。 (六)不得使高空工作車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無危害勞工之虞時,不在此限。 (七)除工作台相對於地面作垂直上升或下降之高空工作車外,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 時,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帶安全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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