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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

【非選題】
甲召集民間互助會,每會會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自任會首,共有會員 10 人參加。檢察官起訴甲冒用會員乙之名義,填寫標單持以標取會款,致活會會員丙、丁、戊、己、庚等 5 人,誤以為是乙得標,而各繳交會款 1 萬 2 千元等犯罪事實,涉犯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與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等罪嫌。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乃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減縮,並以書狀追加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犯罪事實。請附理由說明法院對於檢察官一部減縮及追加之犯罪事實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