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F 荷子 國三下 (2016/06/02) 1 (一)甲丟擲鈍器擊中A女頭部之腦政盪之重傷可能構成傷害致重傷罪: 1.客觀上,某甲丟擲鈍器屬製造危險之行為,最終亦造成A女生理機能之嚴重妨害,其間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且被鈍物擊中並非不可想像,並非屬反常因果流程,且丟擲鈍物之危險持續至最終結果,行為結果間仍具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 2.主觀上,A女受傷並非某甲所認知,又屬結果發生與犯罪人想像不一致之情形,此題因由於乙之閃避,應為偏離與失誤,故為打擊錯誤,學界多採具體符合說。 3.某甲主觀上認知乙之受傷,與客觀上A女之受傷並未具體一致,故依具體符合說,某甲不具故意,僅可討論過失。 4.甲丟擲鈍器雖非故意砸重A女之頭部,但有預見之可能,而此... 查看完整內容 |
15F |
16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