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非選題】
住所在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之某甲於民國(下同)101 年 2 月 5 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主張某乙於 100 年 5 月間以投資生意為由向某甲借款新臺幣 200 萬元,嗣屆清償期並未返還,因認某乙涉有詐欺罪嫌。檢察官某丙偵查後,以某乙並未對某甲實施詐術,本件純屬民事債務糾紛,而於 101 年 3 月 15日對某乙為不起訴處分。書記官某丁於 101 年 3 月 18 日製作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並於同月 19 日以掛號郵件送達不起訴處分書給某甲,惟郵差某戊於同月 20 至 22 日六度前往某甲之住所按捺門鈴多時均無人回應,某甲居住之公寓復無設置管理員,郵差某戊乃於同月 22 日(星期四)將該不起訴處分書寄存某甲住所地之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某甲住所之門首,另一份投入某甲住所之信箱內,以為送達。試問: 1 某甲並未前往派出所領取不起訴處分書,惟據告訴代理人即律師某己告知本件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乃於 101 年 4 月 9 日(星期一)親自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聲請再議,試問其再議有無逾期? 2 如某甲已於 3 月 23 日親赴派出所領取不起訴處分書,嗣於 4 月 9 日始遞狀聲請再議,試問其再議有無逾期?(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