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江漢龍 國三下 (2014/05/18) 2 1.所謂的「超額保險」為,投保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因此可能會有不當獲利,甚至引發道德危險的可能性。 2.保險法中相關的規定如下 第72條(保險金額之作用)【相關罰則】§169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76條(超額保險)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169條(超額承保之處罰)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