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甲將其所有 A 屋出賣於乙並辦妥移轉登記,隨後,乙即將 A 屋出租於丙並將 A 屋交付給丙占有。一
個月後,甲因乙未在約定日期給付尾款,經甲定期催告後依法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 A 屋,乙亦隨即
將 A 屋移轉登記予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丙主張民法第 767 條請求返還 A 屋之占有
(B)甲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後,乙、丙間租賃契約隨之無效
(C)乙、丙間租賃契約,對甲仍繼續存在
(D)甲解除契約後,縱乙尚未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甲已回復 A 屋所有人之地位
27.27 甲在自己之 A 屋整體之外加建 B 簡易廚房,不慎逾越地界至鄰人乙之 C 地,乙知其越界而未立即提
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不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B 廚房,但甲對 C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B)乙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B 廚房
(C)C 地上之承租人丙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B 廚房
(D)乙對 A 屋之善意受讓人丁得請求移去或變更 B 廚房
55.55 X 起訴請求 Y 給付買賣價金 5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 X 就 300 萬元之請求給付有理由,其餘之訴
駁回。針對此判決,Y 就命其給付中的 200 萬元部分提起上訴,X 於上訴期間內則未聲明上訴。第
二審法院經實體審理後,判決 Y 上訴有理由;對此第二審判決,經 X 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最高法院
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試問:在第二審之更審程序中,X 得否就其原在第一審受不利判決之 200
萬元部分聲明不服?
(A)可以,因為基於上訴不可分原則,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分尚未確定
(B)可以,因為基於附隨一體性的法理,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分尚未確定
(C)不可以,因為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分,在 X 收受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 20 日不變
期間經過後,因 X 未聲明上訴即已確定
(D)不可以,因為 X 在原來第二審上訴程序中未聲明附帶上訴,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
分因而歸於確定
60.60 居住甲地之 A 積欠住乙地之 B 借款 100 萬元,某日 A 與居住丙地之 C,至 B 之住處再度商洽借款,
為 B 所拒。A 與 C 當場聯手毆傷 B,事後 B 列 A、C 為共同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並對 A 合併請求返
還借款,向 B 住所地之乙法院起訴,乙法院可否裁定移送他法院?
(A)得裁定移送 A 住所地法院
(B)得裁定移送 A 或 C 住所地法院
(C)得將借款請求權部分裁定移送 A 住所地法院
(D)不得裁定移送他法院
67.67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地,訴請乙返還該地,因乙抗辯其就該地與甲有借貸關係,為有權占
用,經法院認定屬實,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嗣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丙,丙乃主張乙無
權占有 A 地,訴請乙返還該地(下稱後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後訴之訴之聲明與前訴之訴之聲明必相同
(B)前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不及於丙
(C)經前訴確定判決所判斷甲、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對丙有既判力
(D)後訴法院如認定甲、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對丙不繼續存在,可判決丙勝訴
76.76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甲與乙於某日就 A 物訂有租約,約定由甲將其所有之 A 物出租予乙,租金
每月新臺幣 1 萬元整,租期 2 年,詎料租期屆滿後,乙拒不返還 A 物,為此本於出租人地位,聲明求
為判決命「乙應將 A 物返還予甲」(下稱第一聲明),並就乙使用 A 物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聲
明求為判決「乙應自某年月日起至返還 A 物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 1 萬元」(下稱第二聲明)。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受訴法院應曉諭甲敘明是否合併本於 A 物所有人之地位為請求
②第二聲明含將來給付之訴 ③如乙主張其係有權占有,則乙就「乙有權占有 A 物」之事實負舉證
責任 ④如甲併本於所有人之地位為請求,則甲就「A 物為甲所有」之事實一律不必負舉證責任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77.77 X 向 A 承租大樓一間,為期 3 年,預付保證金 200 萬元,1 年後 A 將大樓出售與 Y,該租約依法在
X、Y 間繼續生效。但就保證金 200 萬元部分 Y 不承認。X 乃以 Y 為被告訴請確認保證金返還請求
權存在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不以判決確定,X 對 Y 之請求權將陷於不安定狀態,故 X 之請求有訴之利益
(B)X 對 Y 之請求權內容尚未確定,故 X 之請求無訴之利益
(C)X 僅以 Y 為被告,其當事人不適格
(D)X 應以 A、Y 為共同被告始屬當事人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