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2018臺南市市立復興國中八年級107 下學期公民第二次段考(期中考)康軒#96793-阿摩線上測驗
107 年 - 2018臺南市市立復興國中八年級107 下學期公民第二次段考(期中考)康軒#96793
nomi 高一下 (2021/02/28): 債務不履行責任 定義 : 指債務人雖有給付,但非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其給付不完全。 構成要件 : 1. 契約已經成立且有效存在,當事人間有契約義務之存在: 所謂契約義務,包含有主給付義務(依契約類型不同之給付內容)與附隨義務(如保密義務、協力義務等等)。 2.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 不完全給付之責任樣態,民法第227條直接規定以不完全給付之事由可歸責債務人為限定。 3. 債務人有責任能力: 債務人須有責任能力,方有對於違反法律之行為負擔損害賠償之能力。 債務人有完全行為能力者,有責任能力。 若其僅有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則以其債務不履行時是否有識別能力作為判斷標準。 類型 : 1. 瑕疵給付:債務人給付之數量或品質不符。 2. 加害給付:債務人之給付不但有瑕疵,且因瑕疵致債權人遭受損害。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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