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甲(住所設於 A 地)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予乙(住所設於 B 地),迄
未清償,甲訴請乙清償債務,並於民國(下同)109年間獲勝訴判決確
定。乙名下除 X 地、Y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乙於110年1月間,以買
賣為原因,將 X 地移轉登記予丙(住所設於 C 地);另於同年2月間,
以贈與為原因,將 Y 屋移轉登記予丁(住所設於 D 地)。甲為追索其
債權,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係意圖脫產
而與丙、丁勾結,乙、丙間及乙、丁間之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縱非如此,乙、丙間及乙、丁間所為,均屬損害甲債權之行
為,乙、丙、丁亦明知其事,甲自有權撤銷其等法律行為。甲並先位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聲明:確認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關
係不存在,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確認乙、丁間就 Y 屋之
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備位依民法第
244條第1、2、4項規定,聲明: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應予撤銷,
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乙、丁間就 Y 屋之贈與契約應予撤
銷,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試問:
【題組】
(一)甲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