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 - 103年專技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保險學概要#43791-阿摩線上測驗
103 年 - 103年專技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保險學概要#43791
孝嚴 大二下 (2020/05/17): (-)不保事項指在保險契約中排除承保之項目,通常為違反保險基本原理或不滿足可保風險要件之危險事故,例如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契約中有不保事項之原因可歸納如下: (1)超出承保能力:多指巨災損失,如戰爭.地震等,若發生,其巨大損失金額會造成保險人之財務狀況不穩定 (2)避免道德危險:因保險契約具有射倖性,極易產生道德危險,故易受保戶左右之危險都為不保事項 (3)避免被保險人重複獲利:財產保險禁止複保險,防止被保險人因一件財物之損失而雙重獲利 (4)刪除特殊需求:部城堡一班大眾不需要或需要特殊處理之保障,以降低行政成本與純保險費率,增加保險契約之可行性 (二 )人身保險中不保項目之主要類型為不保之危險事故,例如: (1)人壽保險: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 (3)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三)傷害保險之除外責任如下: (1)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但若要保人至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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