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105年原住民族三等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56536-阿摩線上測驗
105 年 - 105年原住民族三等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5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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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ight5349 國三下 (2017/06/08)
甲、乙之婚姻,既經訴請法院裁離婚並確定,縱甲、乙均未辦理離婚登記,仍生離婚之效果。1、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004號民事判例稱,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列情形,向法院請求離婚者,須經宣告離婚之判決確定,始生離婚之效力,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Chung Han Lee 大一上 (2020/12/03)
民法 法務部行政函釋 關係於判決確定時消滅。 關於離婚登記,來自內政部戶政司的提醒: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html/2/3/1/384.html 查看完整內容 |
2F Chung Han Lee 大一上 (2020/12/03)
民法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法務部行政函釋 法律字第 10503500640 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98 年民法增訂第 1052 條之 1 規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並未包括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受理離婚調解成立,復經法院核定情形,此時仍係兩願離婚,兩造當事人應依相關民法及戶籍法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