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斯理>试卷(2018/10/11)
107 年 - 107 高考二級 行政法研究#7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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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選題】
1.
一、甲原為臺北市天龍國小教師,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甲於 99 年 8 月 1 日
退休。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就公立學校教師辦理退休時,曾任私校年資
得否採計為增核退休給與疑義,函請教育部釋示。於 101 年 6 月 25 日
收受教育部書函。該函釋略謂,公立學校教師服務滿 35 年,須於公立
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 30 年,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
長 5 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始得增核退休給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隨後
據此全面清查此類案件,於 102 年 10 月 24 日發現對甲之退休金之核定
處分涉及私校年資部分有適用法令錯誤,乃變更審定並追繳溢發之退休
金,於 103 年 6 月 30 日送達於甲。請問上開變更處分是否已逾行政程序
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除斥期間?若上例改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隨後清
查時,於 102 年 10 月 24 日發現對甲之退休金之核定處分涉及私校年資
部分有事實認定錯誤,又有無不同?(25 分)
【非選題】
2.
二、甲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某綜合台頻道,原領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
照效期至 99 年 2 月 26 日屆滿,於 98 年 11 月 26 日向主管機關申請換
發執照。主管機關核准該申請,但附加規定:若節目與廣告未明顯區分,
換照許可處分失其效力。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請問原告可否僅
提起撤銷該附加規定之訴訟?(25 分)
【非選題】
3.
三、甲所有之土地在臺北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使用分區上本為「加油站用
地」,臺北市政府為使該筆土地不得供作加油站使用,乃依據都市計畫
法關於個別變更之規定,將系爭土地由「加油站用地」個別變更為「公
園用地」。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該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處分遭法院撤
銷。後該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擬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
更案,將該筆土地,自原本主要計畫之「公園及綠地」(細部計畫為「加
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請問甲得否對該都市計
畫通盤檢討變更案提起行政救濟?另為徹底解決都市計畫救濟問題,未
來行政救濟法應如何修訂?(25 分)
【非選題】
4.
四、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95 年專科警員班第 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
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規定「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
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甲
經錄取後入學就讀並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願遵照招生簡章規定,在期
限前如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願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
津貼,如未能賠償者,由連帶保證人乙負責賠償。甲於 97 年 6 月畢業,
於參加警察特考前夕,遭酒駕之丙駕車撞傷,導致雙腿永久癱瘓,以致
於無法於約定期限前通過警察特考考試。請問警察專科學校可否請求甲
賠償甲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