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甲、乙育有二子丙、丁,在結婚第二十年時,乙再次懷孕有胎兒 A,此時甲卻不幸因病去世,留下大筆遺產,有關甲遺產
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A 視為既已出生得為繼承,倘將來死產時,始溯及喪失其權利能力而不得繼承
(B) A 於甲去世時,尚未出生,故不得繼承甲之遺產
(C)乙、丙、丁得在不保留 A 之應繼分而為遺產之分割
(D)關於遺產之分割,法院應選任特別代理人為 A 之代理人
40.40.若 A 地之共有人甲、乙經協議完成分割 A 地後二十餘年間,甲、乙均無聯繫而未辦理分割登記。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甲向乙請求重新協議時,乙不得拒絕
(B)甲向乙請求偕同辦理分割登記時,乙不得拒絕
(C)甲向乙請求辦理分割登記遭乙拒絕時,甲得向法院請求為裁判分割
(D)甲向乙請求辦理分割登記遭乙拒絕時,甲僅得請求登記機關協調重新協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