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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讀者來稿:培育國家人才 讓自學生依法上大學

發表于: 2012/05/18



自學教育從88年取得法源以來,實施人數從86學年的4人成長到100學年近1500人,由於相關配套措施一直沒到位,這群12年國教的先鋒部隊做了10多年適性學習的實驗教育後,無法上大學。為此,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大學法第23條,開放各大學自訂入學資格和甄選方式,以外加不超過5%名額的方式,單獨招收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的自學生。保障教育選擇權聯盟肯定此一修法方向,期許自學學生能在國內大學校園內,繼繁星計畫學生之後,發揮關鍵的少數力量,帶動正向的學習風潮。



國中畢業的自學生依法和學校學生有相同升學機會。然而,全國15個招生區在規畫101年免試入學方案時,除了宜蘭、嘉義和金門外,其他招生區都限制高中職學校,即使有缺額也不得以免試招收自學學生,逼迫自學生放棄適性學習,去競爭名額較少的考試入學以取得高中學籍。反觀設籍在同一所國中的學校學生,不論在校表現如何,都有機會免試升學。103年的12年國教免試入學規畫,依然採計自學學生所沒有的在校多元學習表現,限制自學生以免試在高中學校設學籍。



無學籍的自學生無法入學大學



國中畢業的自學生,即使選擇適性自學,但無法透過免試入學取得高中職學校的學籍,高中畢業後無法和學校同學一起直接入學大學,反而得像失學民眾一樣先考過及格率只有3%的高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才能入學大學。



自學學生和失學民眾最大的不同在於自學的學習內容,包括含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教材教法、學習評量、師資等,都是事前經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召集熟悉自學的專家學者、校長老師、家長和教育團體代表所組成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查通過後實施,必須接受審議會訪視,結束後還得提出學習狀況報告書報給政府備查。



學力鑑定考試範圍無關自學內容



高中自學學生縱使學習內容和評量方式與學校學生有所不同,但其學習過程的嚴謹和充實程度的不亞於同一階段的高中學校教育。由於自學就是要進行課程實驗,學生的學習內容和高中課綱不盡相同,若政府要鑑定自學生的學習成果,應該依照審議會通過的自學計畫範圍來進行,而非要求自學生去考一個依課綱範圍命題但是和自學生學習內容完全無關的高中學力鑑定考試。



國內有幾位高三自學學生在台大旁聽大三課程,其認真的學習態度和亮眼的學業表現,教授們有目共睹。美國有204萬位K到12年級的自學學生,自學學生上大學後的表現普遍獲得大學招生委員們一致肯定。2004年秋季的大學入學期刊The Journal of College Admission 研究發現,自學生入學時的學測SAT和ACT成績比來自高中學校的新生平均還高。不只如此,他們在入學大學之後也比高中學校畢業生更用功,平均成績GPA比全體學生高出許多,因為自學學生從小就在一個主動學習的環境長大,他們的課程規劃早就為大學生涯做好準備。



自學學生除了會讀書,他們也關心公共事務,參與公民團體並積極投票,花更多時間在閱讀書本和雜誌。自學生在大學裡優越的表現絕非曇花一現。Cogan在2009年發表的後續追蹤研究發現,自學學生在入學大學前就先取得大學學分數平均是全體學生的2.5倍,除了第一年的平均成績GPA高出全體新生的一成以上,到了四年級的平均成績還是保持領先同年級的同儕一成以上,可見他們所得到的是正確的學習態度和方式,不是只有知識而已。



憲法保障大學招收自學生的自由



立法院此次修正大學法第23條,讓各大學自行訂定入學資格和甄選方式,招收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的實驗教育學生,完全符合大法官釋字第626號的意旨:「大學自治為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外,亦包括入學資格在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



自學是政府核准的12年國民教育的型態之一,理當受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保障。根據釋字第 626 號:「憲法第21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既然同一教育階段的學校學生有入學大學的權利,在保障自學學生享有平等升學機會的前提下,立法院此次修法將排除額外要求自學學生得先報考高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5科均及格後才能入學大學的不平等限制,以落實憲法保障自學學生的學習權和受教權。



(保障教育選擇權聯盟總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