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四上
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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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準新人結婚 父母贈與免稅額

發表于: 2013/10/25


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隨著歲末年終將至,不少人選擇趕在農曆年前婚嫁,不過,很多不知道,準新人們的父母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年度贈與總額220萬元以下不課稅的規定,也就是,若計劃明年初結婚的新人,善用父母今、明兩個年度贈與免稅,加上新人結婚百萬贈與免稅額度,則整體免稅額將超過千萬元之多。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各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也就是,父母每年除各自享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得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如甲君女兒於102年間登記結婚,父母可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其女兒,無須繳納贈與稅。
若新人計劃明年初結婚,準新人父母若在今年分別贈與220萬元,加上明年結婚時分別贈與的100萬元以及同年度贈與的220萬元,則整體免稅額高達1080萬元。
此外,台北國稅局也提醒準新人以及父母,由於結婚時的百萬免稅贈與優惠具時效限制,只限結婚登記的前後半年,呼籲有財務需求的民眾記得把握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