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上
阿摩第 3 期
5603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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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一些郵政法規上的問題

發表于: 2013/11/10


今有一民眾"甲"向郵局交寄一國際保價郵件,因郵局人員未於收寄時察覺裡面有禁寄物品。
之後,而"甲"因而有其他因素向郵局申請撤回,於撤回途中,造成國際保價郵件全部毀損,經查證為郵局缺失造成,但郵務士發現,交寄物品為禁寄物品放射性物品,理應依郵政處理規則第37條(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之後,甲主張郵件處理規則第66條毀損物品之補償金以及資費返還,請問,甲的主張是否有理? 後續處置為何?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