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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黑心企業負責人追加10倍罰金
發表于: 2013/11/22
近期發現不肖廠商用劣質品混充優質品、人工食材混充天然食材,嚴重影響食品安全,因此決定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提高刑度處5年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正法案對企業(法人)或自然人(負責人),可加重追加罰金10倍額度,以期發揮遏止不法。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食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提高產品標示不實罰鍰、提高摻偽造假刑度及罰金等之外,納入食品三級品管概念,增訂成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這次修法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原料、半成品、成品,自行送驗或送其他第三方公正機構檢驗,違反送驗義務者,最高將被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日者可命其歇業停業,廢止公司工廠商業登記等處分。
至於第三方公正受託檢驗機構之認證,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如未依規定辦理,得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產品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的罰鍰,由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
衛福部次長許銘能也說,這次提高摻假罰則,有害人體健康、攙偽或假冒等禁止行為,由6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可勒令停業。不法利益也可全數沒收,不受罰金上限限制。
此外,食品中攙偽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這次參考刑法詐欺罪,刑度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調高至5年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對於攙偽假冒、未經許可添加物,或致害人體健康者,這次修法也加重企業與負責人責任,可追加最高10倍罰金,例如致人於死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以上罰金,企業追加10倍即達2億元。
草案也新增,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除應發還被害者之外,全數沒收,如有脫產行為,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必要時酌量扣押其財產,以杜絕犯罪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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