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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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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校教育儲蓄戶 可隨指定捐助對象移轉

發表于: 2013/12/11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放寬限制,未來公私立大專及高中職以下學校皆可設立教育儲蓄戶儲存勸募金錢,餘額可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生活費用,但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無關之支出。
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教育部比照新加坡「教育儲蓄戶」政策,制定「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規劃以學校為單位,設立協助弱勢學生就學的儲蓄專戶,然而,該要點必須適用「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若捐款人的捐款金額沒有在三年內使用完畢,剩餘款項必須返還給捐款人,造成實際運作的困難。
教育部為此制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根據昨日三讀通過的條文內容,擴大適用範圍至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以下學校皆可設立教育儲蓄戶,且新增指定移轉機制,未來若捐款人有指定對象,該對象若發生轉學、升學等轉換學校的情況,將勸募所得隨指定對象移轉至下一個學校繼續使用。
偏鄉可採數校聯合勸募
此外,偏遠學校可採取數校聯合勸募的方式,避免出現窮學校愈窮、富學校愈富的情況,私立學校若發生經營不善或財務重大缺失,必須限期改善,否則不得勸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