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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一下
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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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條文的口訣(民法、刑法、行政程序法)

發表于: 2014/01/02


◎刑總部分
刑法的性質:「公司強行記譜成果實」:某公司強制員工實行記樂譜,終見成效,
有了果實。
公﹝公法﹞司﹝司法法﹞強﹝強行法﹞行﹝刑事法﹞記﹝繼受法﹞譜﹝普通法﹞成﹝成文法﹞果﹝國內法﹞實﹝實體法﹞
*刑法1~31條,都算是基本條王之一
刑法5條,有6款,可簡記為「內外幣券文鴉自盜」。國外犯罪之適用,保護原則、世界原則
刑法12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請記「十惡(12)不赦」才需處罰
刑法17條,加重結果,就記石器,人家已經受傷了,你還用石頭throw他,就是加重結果。
刑法18條,滿「十八」歲的人始罰,此條規定責任能力中的「年齡標準」
刑法19條,諧音+連想「死狗在發瘋」,為責任能力中的「精神狀態」
刑法26條,不能未遂,由於「犯罪行為不能發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實在是一個「二流(26)」即不入流的罪犯,
刑法27條,中止犯,諧音「扼止」
刑法28條,共同正犯,諧音「惡霸」,或記二八佳人很「正」點
刑法29條,教唆犯,記「惡教」
刑法30條,從犯,記「三人成(從)虎」,或從犯必需「三從四德」聽老大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