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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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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立院初審 部分碩生作品代論文

發表于: 2014/01/03


立院教委會今天初審通過學位授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專業領域碩士生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附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認定基準,由各大學訂定。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認定基準,由各大學訂定,並提教務相關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長黃雯玲會後受訪表示,修法通過後,藝術類碩士生可用藝術作品、體育類以成就證明,但須附上書面報告,如藝術類不是只送出一幅畫,還要附創作理念等書面報告;應用科技類則以技術報告,如腳踏車設計圖,要提及設計理念、學理根據等。
專業實務領域也可用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學術論文,她說,如商業管理碩士生以個案研究方式,研究一家公司運作等,目前學術論文須符體例規範,專業實務報告相對沒那麼嚴謹。
至於未來是否由教育部訂定共同規範?黃雯玲表示,詳細規範由各大學訂定,尊重學校權責;不過,會再和校方研究、討論。
此外,為遏止論文代寫情形,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引誘代寫(製)或實際代寫(製)論文等行為人或負責人,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