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辦理。
二、甄選科目及名額:
科目
人數
|
國文
|
數學
|
地理
|
公民與社會
|
總計
|
備註
|
正取
|
4
|
2
|
2
|
1
|
9
|
|
備取
|
4
|
4
|
4
|
3
|
15
|
|
複選
|
18
|
15
|
15
|
8
|
56
|
|
註:1.凡未達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2.甄選錄取人員不得拒絶兼任導師、行政職務、特色課程規劃及指導各科教學活動與競賽,並須參加本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及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計畫;甄選錄取人員,應配合學校行政需要,兼行政職務須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