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
【高中】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02 |
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1010521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0521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通過
一.甄選科別及名額(正式教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1年 6 月 1日(星期 五 )止。
三、報名方式: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
(一) 親自報名:請將所有報名文件備妥,於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
分至五時)送交至本校人事室完成報名。
(二) 委託報名:請填妥委託書(委託書請自行於本校網頁下載),將所有報名文件備妥,由受託人
代理於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送交至本校人事室報名。
※5/26(星期六)、5/27(星期日),報名時間為上午九時起至中午十二時止。
四、報名地址:<106 >台北市建國南路一段275號「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 人事室」。
五、甄選資格及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或第33條規定之情形、及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審議中之情形,且具備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報考:
1、大學本科系或研究所畢業,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本年度實習教師可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須檢附實習教師證書)
3、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另一任教學科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並可於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
4、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報名,並將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該報考科別之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者。
5、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以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報名,可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該報考科別之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者。
6、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報名甄試時具備上述各款資格條件,倘於聘任後發現未符合資格條件者,仍應無異議解聘。
六、報名規定事項:
(一)甄選公告:
1. 時間:自101年5月22日起至101年6月1日止
2. 公告方式:
甄選簡章及報名表件,自即日起公告於--
(1)本校公佈欄及網站(網址:http://www.yphs.tp.edu.tw),請自行下載使用。
(2)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就業大師網
(網址:http://tecs.ntnu.edu.tw/ntnucareers/pub_map.html)
(3)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網址:http://tsn.moe.edu.tw)
(二) 繳交報名基本資料及報名費
請報名人員將下列證件影本,按順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報名時,需同時繳驗證件原本,驗畢發還)。如委託他人代理報名時,須出具委託書(表格請自行下載)。各項基本資料由本校審查後留存備查,錄取與否概不退還。如有文件不齊者,應於報名截止前補齊相關文件,否則視為資格不符。
1. 報名表:「本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報名表」(表格請自行下載)ㄧ份。(限用藍、黑色原子
筆以正楷書寫清楚或打字)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相片二張:最近三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式二張,請浮貼於報名表上(相片後請
註明姓名及甄選科別)。
4. 學歷證件(影本):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請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辦法」第4點規定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
5. 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6. 自傳:800字以上(請自行以A4格式繕打)。
7. 切結書一份。(表格請自行下載)
8. 應試證一份。(表格請自行下載)
9. 報名費:伍佰元整。(報名費用一經繳交,概不能以任何名義要求退費)
※上述各項證件敬請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以上證件不齊者,應於報名截止前補齊相關文件,否則視為資格不符)。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資料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佐證。各項繳驗證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自負法律責任。
※委託他人報名者,倘於報名時無法提供證件原本供核對,得於所提供之證件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句,並簽名負責,本校准其暫時報名。惟,須於筆試當日,繳驗相關證件原本。
七、資格審查:
報名時,由本校就報名甄試者所提供之基本資料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校核發應試證,始得參加甄試。並於101年6 月1 日(星期 五)下午19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全體應試者名單及考場配置表,請報名甄試人員自行留意。
八、甄試日期、地點:
(一) 初試:筆試
筆試日期:101 年6 月2 日(星期 六 )上午10:00時起。時間配當如下:
|
|
|
|
|
|
|
|
註:考試開始15分鐘後不得入場;40分鐘內不得出場
1. 筆試範圍以各甄選科目高中教材所應具備之知能為範圍。
2. 參加筆試人員,請於當日上午9 時30 分前至本校(台北市建國南路一段275號)報到,本校設有引導標示,引導報名甄試人員至各考場就位,逾時視同棄權。
3. 應試時除攜帶應試證外,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件備查。
4. 本校將依筆試成績高低,擇優(依本甄選簡章第一點所定名額)進行複試。
5. 初試合格(參加複試)名單訂於101 年6 月4 日(星期 一 )中午12時,於本校校門口公告欄及本校網站公布複試名單。請甄試人員自行查看,本校不另行通知。
(二) 複試:分為試教及面試
複試日期:101 年6 月 6 日(星期 三 )。(歷史科、地理科、數學科)
101 年6 月7 日(星期 四 )。(公民與社會科、生物科、國文科)
※請特別注意各甄試科目複試日期及報到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參加複試人員,請於當日規定時間至本校(台北市建國南路一段275號)人事室報到,逾時視同棄權。
2. 報到時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件備查。
3. 試教:教材內容以高中課程為主。試教單元於試教前20分鐘進行抽籤並準備,試教時間為20分。試教相關訊息(使用版本、冊別等)於公布複試名單時,一併於本校網站公布。
4. 面試:以15 分鐘為原則,得攜帶個人資料文件等供口試委員參考。
試教及面試經試務人員唱名三次未到場者,以棄權論,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本校複試(試教及面試)時程,因作業安排及應試人員多寡不同,需分上、下午分別進行或全日進行。敬請應試人員務必注意複試時間安排,並請預留當天時間。
九、成績計算:
(一) 依筆試、試教、面試之成績比例計算為總成績,各科成績比例規定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1.試教2.面試。
十、成績複查:
(一)對初試(筆試)成績有疑義者,擬申請成績複查者,應於101年6 月4 日(星期 一 )下午17時前,持成績複查申請書(請於本校網站下載)、准考證,親自或委託他人(應出具委託書)至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成績,複查費用100元。
(二) 對複試(試教、面試)成績有疑義者,擬申請成績複查者,應於101年6 月8 日(星期五 )下午17時前,持成績複查申請書(請於本校網站下載)、准考證,親自或委託他人(應出具委託書)至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成績,複查費用100元。
(三) 初、複試複查各以1次為限。若因複查而導致原公布之初試錄取名單或複試人員成績變更,則以修正後之結果為準。申請複查成績逾期不予受理。
(四)複查時僅限於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複製試卷、提供申論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或提供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及進行試教、實作、面試等相關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十一、錄取公告:
(一) 錄取名單(含正、備取人員)於101 年 6 月8 日(星期五)中午12 時公告於本校公布欄及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yphs.tp.edu.tw/)。另,本校亦會以電話個別通知。
(二) 正取人員,應於101年6 月11 日(星期 一 )上午11 時前報到、應聘。如為現職人員應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含私立學校)離職同意書或證明書,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三)正取人員,如逾期未應聘者或有違反法令規定,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二、附則
(一) 錄取人員繳驗各項證件,如有偽造不實或無法辦理教師敘薪者,縱因甄選後未能查覺而予以錄取,一經查證屬實,應立即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二) 錄取人員應聘後須配合學校聘約,接受兼任行政工作或導師職務之安排;又本校設有國中部,教師均可能安排高中或國中之課程,不得異議。
(三) 教師應依錄取公告所載時間辦理正式報到。
(四) 本校學年度如需增聘代理教師時,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得由本次甄選該科備取人員或甄試進入複試名單人員中,依學校需求擇優聘用。
(五)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101學年度新聘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相關法令未有規定或補充事項,得經本校甄選委員會決議,隨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六) 本校各甄選科目100學年度下學期所使用之版本如下:(僅供參考)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