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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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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6/02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辦理。



二、甄選科目及名額:




科目



人數




國文




數學




地理




公民與社會




總計




備註




正取




4




2




2




1




9




 




備取




4




4




4




3




15




 




複選




18




15




15




8




56




 




 



 



 



 



 



 



 



註:1.凡未達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2.甄選錄取人員不得拒絶兼任導師、行政職務、特色課程規劃及指導各科教學活動與競賽,並須參加本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及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計畫;甄選錄取人員,應配合學校行政需要,兼行政職務須3年以上。



三、甄選資格:



(一)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持有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8月29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3.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4.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領域專長、任教學科加註科目參加教師甄選者,得



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課程學



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



名,但以報名辦理加科登記科別為限。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至民國101年5月31日止)。



2.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一情形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之一情形或第33



條規定之情事。



四、甄選公告:



(一)公告期間:自101年6月1日(星期二)起至101年6月5日(星期二)止。



(二)公告網站:



1.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index/



2.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甄選服務網:http://staff.tp.edu.tw/edsystem/index1.htm



3.臺北市教師會選聘服務網:http://www.tta.tp.edu.tw/5_transferNet/



4.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http://www.sssh.tp.edu.tw



5.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內網站。



五、索取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列印(各項表件內容、格式均不得變更,並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



六、報名日期、地點及方式:



(一)日期:自101年6月1日(星期五)起至101年6月5日(星期二)止,採限掛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現場報名不予受理。



(二)地點及方式:請於101年6月5日(星期二)前將需填寫、備妥的表件及證件影本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56號、人事室)審查,郵件上請註明寄件者姓名及應試科別,逾期不予受理,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



七、聘期規定:



(一)依「教師法」第13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1年,續聘第1次為1年,以後續聘每次為2年,續聘3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3分之2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二)本次甄選錄取教師之初聘,聘期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



八、報名手續:填寫、備妥相關表件:下載表件請務必以A4直式列印。



(一)繳交郵政匯票1張。



(二)填寫報名表及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片1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如附件1)。



(三)具有甄選資格(一)2、3、4情形者,須加填切結書(如附件2)。



(四)聲明書(如附件3)



(五)繳交回郵信封1個(寄發最終甄選成績單,請填妥收信人姓名、郵遞區號及地址,並貼妥限時專送郵資,未繳交者不予寄發)。



(六)繳驗證件:以下證件請以A4紙張各影印乙份,並依報名表證件繳驗記錄順序,依序裝訂成冊:



1.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含正、反面)。



2.畢業證書。



3.其他證明文件(無者免附):(1)特殊專長證明文件(包含第二專長或生命教育等)。(2)身心障礙手冊。(3)原住民族身分證明。(4)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研習證明。(5)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奬牌證明。



:凡持國外學歷證明者,應繳交下列證件始得報名:(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畢業證書及經驗證之中文譯本。(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及經驗證之中文譯本。(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開具之修業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4)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



(七)繳交報名費用:初試者請購買郵政匯票新台幣伍佰元整,於通訊報名時一併繳交,合格參加複選者,免再繳報名費,並請註明抬頭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八)准考證號碼及試場座位表分別於初試前公告於本校網站及川堂,初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應試。



九、甄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進行。



(一)初選:



1.採用筆試(考試時間120分鐘),以高中各該科課程內容及相關專業領域為範圍,並以筆試成績擇優錄取國文科前18名、數學科、地理科前15名、公民與社會前8名參加複選,如最低錄取同分時,增額參加複選;倘各該科報名人數未超過複選人數,則直接進入複選,不辦理初選。



2.甄選科目是否須辦理初選,本校將於101年6月6日(星期三)下午6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不另行通知。



3.初選錄取人員始得參加複選,初選成績僅作參加複選資格用,不與複選成績合併計分。



(二)複選:包括教學演示及面試。



1.教學演示:(占總成績60%)



(1)以各該科高中教材內容為範圍,演示前20分鐘抽教學演示題目。



(2)教學演示時間以20分鐘為限。



2.面試:(占總成績40%)



以專業知能、教育理念、服務抱負、表達能力及儀表舉止等項評定成績。



3.複選總成績須達80分以上,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複選總成績相同時,以教學演示成績分數高者優先錄取,再相同時,優先錄取具下列情形之一者:(1)身心障礙人士。(2)原住民族。(3)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4)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依學、經歷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十、甄選日期:



(一)初選筆試:101年6月12日(星期二)下午7時10分至9時10分。應試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於當日下午查看座位表並於7時整入場就座,逾7時25分尚未入場者,即不准入場,以棄權論(座號及試場對照表於考試當日公告於本校網站及川堂)。



(二)複選:101年6月16日(星期六)。當日上午7時50分請務必準時至本校3樓大會議廳報到,並抽籤排定順序(逾時經唱名3次仍未報到者,視為自動棄權)。另教學演示或面試逾時未到,均以棄權論。教學演示、面試應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



十一、榜示日期:



(一)初選:101年6月14日(星期四)下午8時前。



(二)複選:101年6月16日(星期六)下午8時前。



註:1.初選錄取名單及複選榜示,均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不另行通知,請自行



查詢。



2.成績單另行以回郵信封寄發。



十二、正取人員應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證件正本,親自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並應同時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及「原服務學校調校同意書」(非現職人員及現職教師之聘約期限至100學年度止且未續接聘約者,無須繳交)。逾期未報到或未依限繳交前開資料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十三、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申請閱覽、複印試卷及評分表。



對初、復選成績有疑義者,請分別於101年6月15日(星期五)及6月18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親自持申請書(如附件4)及身分證,至本校教務處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



十四、本校甄選報名諮詢及申訴專線:



※02-27535968#276、275(人事室)。



※02-27535968#221、220(教務處)。



十五、本簡章各項日程倘遇颱風…等天然災害,將視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情形,配合更改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如宣布照常上班,該日甄選作業照常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如宣布停止上班,該日甄選作業延後辦理,確定日期將於恢復上班當日下午6時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不另行通知,請應試者務必自行查詢。



十六、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一、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期滿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分發,並於當年度8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始予聘任。



二、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學校辦理報到者,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新增)



三、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暨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四、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最近1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如體檢不合格,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五、實習教師在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前,尚無具備加註他科登記資格條件及參加他科教師甄選之資格。



六、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報考科目




 




准 考 證 號 碼




 




相片黏貼處 




姓  名




 




性 別




 




婚姻




□已婚□未婚




兵役



狀況




□役畢□未役



□免役□服役中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籍




□僅具中華民國國籍



□具有雙重或多重國籍




教師登記



類  科




 




教師證



字  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現職服務



學    校




 




師資培育課程



修 畢  學 校




 




職   稱




 




學 歷



(請詳填)




就 讀 學 校




系科(組別)




修業起訖年月




高中




 




 




年  月至  年  月




大學




 




 




年  月至  年  月




碩士




 




 




年  月至  年  月




博士




 




 




年  月至  年  月




教 學



經 歷




服務學校




職 稱




起訖年月




服務學校




職 稱




起訖年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特殊專長、



表現或其他




□1.特殊專長(包含第二專長或生命教育等)。□2.身心障礙人士。□3.原住民族。□4.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5.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




通 訊 處




 




聯絡電話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請黏貼)




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請黏貼)




手機:




 




日:




 




夜:




 




繳驗證件




請依下列順序將證件備妥於報名表之後,俾利審查:



□1.該科合格教師證影本 □2.畢業證書影本 □3.切結書(以切結方式報名者) □4.聲明書



□5.特殊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6.郵政劃撥儲金匯票□7.回郵信封  




應試者簽名




 




初審核章




 




複審核章




 



 

 

 

 

 

 

 

 

 

 

 

 

 

 

 

 

 

 

 


 






附件1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報名表



 




 




 






附件2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101學年度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請勾選一項):



一、□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本人同意於錄取後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101年7月31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或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若無法於101年8月29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另如於101年8月1日至101年8月29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同意自取得日起聘。



三、□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若無法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四、□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擬以尚在辦理之另一任教學科教師登記參加教師甄選者,倘經錄取後未能於101年7月31日前繳交中等學校         科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此致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3






                     



 



聲    明    書




本人參加貴校辦理之101學年度教師甄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其涉及偽造文書或違反聘約,願意自負相關法律責任,特此聲明。



一、所填之報名表內容有不實情事。



二、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有偽造或不實情事。



三、經公告錄取,未依規定時間報到。



四、未依規定時間繳交原服務學校離職同意書或其他應提供、繳交之證明文件。



五、未依規定時間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六、經簽約回聘後,未至貴校應聘。



七、具有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所列各款情



事之一。



八、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及查閱辦法」查證登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者。



九、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10年者。



此致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




 


 



立聲明書人:         (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01年   月  日



 



 



 



 



 



 



 



 



 



 






附件4






 



 





成績複查申請書



本人     (准考證號碼     )參加貴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對初選(複選)成績有疑義,茲申請成績複查。



此致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



 



 



 



 



 



 



申 請 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