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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成淵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正式教師甄選簡章(修正版)

發表于: 2012/06/02



 



臺北市立成淵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正式教師甄選簡章(修正版)



101年5月31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一、   依  據:



(一)  教師法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三)  師資培育法



(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五)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六)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   報名及複試報到日期:



初試:101年6月4、5日,每日上午8時~下午16時。



複試:101年6月10日下午13:30~14:30止(請儘量提早到達辦理,逾期不予受理,詳細時間如有更改,請查看6月10日12時前公告之複試名單及流程)。



三、   報名方式:



現場報名,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報名。



四、   報名地點:臺北市立成淵高級中學人事室(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235號)
電話:25531969轉105或106



五、   報名費用:初試新台幣400元正,複試新台幣100元正。



六、報名條件:



(一)  報名資格: 應具備下列各款之規定。



(1)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各款資格者。



(2)   具有各甄選科別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資格者。



(二)  限制:具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報名,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1)   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2)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3)   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10年者。



(4)   具雙重或多重國籍者。 



(三)  附註:



(1)   101學年度學校減班已接受教育局遷調者,不得報名參加。



(2)   凡未符合報名資格而報名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負法律責任,如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聘任後亦應無條件解聘之



七、   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




   科目



 名額




高中特教




高中英文




高中數學




初選




9



(如第9名有同分者,則增額)




15



(如第15名有同分者,則增額)




10



(如第10名有同分者,則增額)




正取




1




3




2




備取




2




2




2




初聘




101.8.1-102.7.31




101.8.1-102.7.31




101.8.1-102.7.31




備註




錄取後需視學校需要協助行政或任組長,任組長年資至少4年以上




錄取後需視學校需要協助行政或任組長,任組長年資至少4年以上




錄取後需視學校需要協助行政或任組長,任組長年資至少4年以上




 



八、   報名程序:



初試:



(一)繳交教師甄選報名表(含自傳800~1000字)等各項表件(報名所須各項表件請依本簡章附檔格式下載使用)。



      1. 繳驗各項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另請繳交影本乙份):



         身分證、畢業證書、聘書、服務證明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等。



2. 學校同意書、無服務義務證明書(或切結書)【現職教師聘期至100學年度未屆滿者,應附學校同意書(或切結書),聘期至100學年度屆滿者,則附無服務義務證明書】。



3. 繳交組織承諾書。



4. 實習教師檢附實習教師證書及101年7月底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5. 繳交最近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1式3張(請自行分別黏貼於報名表、簡歷表及准考證規定位置)



6. 繳交填妥姓名地址之限時回郵信封1個(寄發甄選成績通知單用;未繳交者不寄發)。



7. 凡持國外證明者,須繳驗以下文件,始得報名,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1)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2)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3)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證明。



(4)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繳交初試報名費新臺幣400元。



複試:



(一)  查驗身份證明文件。



(二)  繳交複試報名費新臺幣100元。



九、   甄選方式:



(一)初選:分學經歷積分審查及筆試二部分,初選總成績僅做篩選參加複選教師之用。



1、學經歷審查佔20%:依學歷、經歷、年資及特殊表現四項積分標準核定,最高20分。



(1)  學歷計分標準:研究所畢業獲碩士以上學位給5分。(最高5分)



(2)  行政經歷計分標準:擔任公私立高中(職)、國中主任、組長年資每滿1年(含代理主任、組長)3分,累計最高6分。



(3)  教學經歷計分標準:擔任公私立高中(職)、國中任教年資每滿1年(含代理、代課教師年資,惟每次需滿1學期年資,始可採計)3分,累計最高9分。



(4)  特殊表現計分標準: 嘉獎1次給0.2分,累計最高3分(以擔任公私立高中(職)、國中教職之獎勵為限)



(5)  同時具行政經歷及教學經歷之年資不得重複計分,實習、代課抵實習及兼課年資不予計算。



(6)  本項分數以報名繳交證件為採計標準,事後補件概不受理。現場審查計分。



2、筆試佔80%:筆試時間100分鐘,筆試開始20分鐘後不得進場參加筆試,以現行高中課程相關內容為範圍。



3、初選錄取者始得參加複選,如報名人數未達初選人數(含),則不舉行初選直接進入複選。是否辦理初選及初選地點、流程,請各報名人員於101年6月 7日(星期四)下午15時後自行查看本校網址初選成績僅作為進入複選用,不與複選結果合併計分。



(二)複選:



1.教育理念申論,20分鐘。(列入口試評分參考依據)



2.教學演示:(佔70%)



(1)教材範圍:以100學年度高中教材為範圍。



(2)參加甄選者先行抽籤排定教學演示順序,演示前20分鐘決定試教教材,試教時間教滿15分鐘,結束後進行教學專業問答5分鐘。



3.口試:(佔30%)以15分鐘為限。



    依行政經驗、輔導知能、危機處理、教育理念、班級經營、儀表舉止、服務抱



    負、表達能力等定之。



(三)錄取:



1.依複選成績決定錄取順序,複選成績相同時以教學演示成績較高者為優先錄取,但複選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該科得從缺。



2.總成績經依以上方式校核算仍同分時,具以下條件者得優先錄取:



(1)     身心障礙者。



(2)     原住民族。



(3)     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



(4)     曾任與教學類別相關競賽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者。



 



十、   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初選:101年6月7日(星期四)下午18時起在本校舉行。初選結果於6月10日中午12時前在本校公告欄及網站公布,請自行查察不另行通知。



(本校網址:http://www.cyhs.tp.edu.tw/,如有疑義請電洽教務處02-25531969轉120、121)。



(二)複選:100年6月10日(星期日)下午於複試報名後在本校舉行,詳細地點及流程於6月10日12時前公告複試名單時一併公告。



十一、    放榜:正取與備取榜單於101年6月11日(星期一)下午17時前公告於本校公告欄及網站上(本校網址:http://www.cyhs.tp.edu.tw/)。



十二、    申請成績複查:



(一)請於101年6月12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親至教務處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不受理。(教務處電話02-25531969轉120、121)



(二)申請複查成績僅辦理核算總分是否計算錯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閱覽或複印,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相關資料。



十三、    凡錄取人員,應於101年6月13日(星期三)上午12時前攜帶有關證件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至人事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四、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    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經公告錄取後,應於101年7月31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賠償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    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而無法至錄取學校報到,應先以電話或傳真告知,其錄取資格予以保留。



◎    繳驗之各項證件如有不實,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如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    甄選錄取教師須兼任行政職務(包括導師、實驗班、菁英班導師、協助行政或擔任組長),或因教學需要得搭配高中或國中課程,或教授選修專題課程,教師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