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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臺南市天主教黎明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02 |
臺南市天主教黎明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本校教師遴聘辦法、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暨實施細則。
二、甄選科別及名額:英文科、數學科、化學科、輔導教師各一名。
三、甄選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公告時間:101年5月24日
(二)地點及方式:1.公告於本校網頁(網址:http://www.lmsh.tnc.edu.tw)
2.公告於高師大、彰師大及台師大網站。
四、報名方式及時間: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寄至本校人事室。
地址:72148臺南市麻豆區磚井里141號黎明高級中學人事室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1年6月5日(星期二)止。
(三)複選時間:101年6月7日(星期四)上午7:30~8:30完成報到手續,
當天上午9:00起進行筆試、試教及面試。
五、甄試項目:筆試(專業科目)、試教、面試。
六、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相關科系學士或碩士學位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
(二)已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教師。
(三)輔導教師兼俱生命教育教師者為佳。
七、報名及初選進行注意事項:
(一)將下列資料寄至本校人事室,以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1.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
2.資格審查積分表(格式如附件二)。
3.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證書應附中文翻譯及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影本,筆
試當天請帶正本查驗。
4.合格教師證書或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成績通知單。
5.國民身份證、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男性)。
6.中等學校專任合格教師任教年資證明(服務證明書、成績考核通知書或聘書)影
本,筆試當天請帶正本查驗。
7.履歷自傳(格式不拘)。
8.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相片兩張。
(一張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上,一張將黏貼於准考證上)
(二)通過初選並參加筆試者須於複選當日(101年6月7日星期四)上午7:30~8:30至本校繳驗個人身份證明文件,並繳交報名費(新臺幣伍佰元整),以領取准考證,完成報到手續。
八、甄選方式、項目及成績計算:
(一)甄選方式:需通過初選後才能進入複選。
複選為筆試、試教及面試。
1.初選(資格審查積分)
※資格審查積分採計標準如下,最高10分(無證明文件則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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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學歷證件以任教科目之學位(分)證書為準,無學位(分)證書不予核計。
2.年資證明需由服務學校開列證明書或考績通知書或聘書,若無法開列請提供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3.表列所有證明文件影印本請自行利用A4紙張依序排列,請務必備妥證明文件(不另行補件),否則不予計分。
2.複選(含筆試、試教、面試),筆試佔總成績20%、試教及面試各佔總成績40%
總計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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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學科試教範圍如下:(試教前30分鐘現場抽籤)
筆試範圍:以高中該科教材教法及專業領域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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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複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序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定正取及備取人員。總成績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再次相同者,則以試教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十、甄選結果:複選結束後一週內公告錄取名單於本校網站,並個別通知錄取者應聘。
十一、擬予聘任人員,經校方通知後,如逾期未應聘,取消其應聘資格。
十二、申請成績複查:(複查成績申請書如附件三)
申請複選成績複查,應於錄取名單榜示之次日起三日內(郵戳為憑),以掛號將申請書寄達本校,並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逾期不予受理,並各以一次為限。
十三、本校辦理甄選作業由人事單位主辦,試務工作由教務處承辦,其他單位協辦。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註:【法令節錄】
1.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
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
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12/�E �nE ��在本校公告欄及網站公布,請自行查察不另行通知。
(本校網址:http://www.cyhs.tp.edu.tw/,如有疑義請電洽教務處02-25531969轉120、121)。
(二)複選:100年6月10日(星期日)下午於複試報名後在本校舉行,詳細地點及流程於6月10日12時前公告複試名單時一併公告。
十一、 放榜:正取與備取榜單於101年6月11日(星期一)下午17時前公告於本校公告欄及網站上(本校網址:http://www.cyhs.tp.edu.tw/)。
十二、 申請成績複查:
(一)請於101年6月12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親至教務處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不受理。(教務處電話02-25531969轉120、121)
(二)申請複查成績僅辦理核算總分是否計算錯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閱覽或複印,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相關資料。
十三、 凡錄取人員,應於101年6月13日(星期三)上午12時前攜帶有關證件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至人事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四、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 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經公告錄取後,應於101年7月31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賠償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 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而無法至錄取學校報到,應先以電話或傳真告知,其錄取資格予以保留。
◎ 繳驗之各項證件如有不實,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如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 甄選錄取教師須兼任行政職務(包括導師、實驗班、菁英班導師、協助行政或擔任組長),或因教學需要得搭配高中或國中課程,或教授選修專題課程,教師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