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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正式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6/02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正式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部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臺           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訂定之。



二、報名資格:



(一)具有中等學校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



甄選)。



(三)無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情事者,倘報名時未發現有此情事,於遴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三、甄選科目及名額:高中特殊教育科,正取1名、備取2名。 



四、本次甄選錄取教師為初聘,聘期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



五、報名日期:101年6月5日(星期二)及6月6日(星期三)09:00至12:00,



              13:00至16:00(逾時均不予受理)。



六、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臺北市向陽路21號,電話:2783-7863轉251、252)



七、報名手續:親自報名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應填寫委託書)。



 (一)填寫報名表1份,繳交報名費新台幣500元。



 (二)繳驗身份證、畢業證書、合格教師證書(均需影本1份留存本校)。



  (三)凡持國外學歷證明者,請繳交畢業證書中文翻譯本並需繳驗駐外單位查 證學



      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



      始得報名,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四)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2張(請自行分別黏貼於報名表暨准考



       證有關規定之位置)



(五)繳交填妥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1個(貼妥限時專送郵資12元,寄發甄選成績



     單用,如未附則不寄甄選成績單)。



  (六)報名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八、甄選方式及日期



    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進行,經初選錄取者,始得參加複選,規定如下:



  (一)初選:



    1.方式:筆試。



    2.初選以筆試成績擇優錄取前8名參加複選,倘因成績相同致超出上開錄取名



      額,得增額錄取;如報名人數未超過8名(含8名)時,則直接進入複選,



      不辦理初選。



3.筆試範圍:特教理論與實務。



    4.筆試時間:101 年6月12日(星期二)19:00至20:30。



    5.參加複選名單於101年 6 月13日(星期三)12:00前公布於本校網站



     (網址:www.nksh.tp.edu.tw),請自行上網查看,不另行通知。



  註:1.是否須辦理初選,本校將於101年6月6日(星期三)17:00前公告於  



        本校網站首頁【教師資訊】(網址:www.nksh.tp.edu.tw),不另行通知。 



        為維護個人權益,請應試者務必自行查詢。



      2.初選成績僅作參加複選資格用,不與複選成績合併計分。



 



(二)複選:



1.甄選時間:101年6月14日(星期四)08:00前至本校報到並抽籤決



定教學演示及口試次序,逾時者取消資格。



2.考試內容與時間:



(1)教學演示20分鐘:占總成績60%。



         教材範圍:高中第二冊數學(龍騰版,單元內容自訂)。



     (2)口試15分鐘:占總成績40%。



以專業知能、教育理念、服務抱負、表達能力及儀表舉止等項評定成績。



     (3)從叫號進入試場開始計時。     



 註:複選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複選總成績相同時,以教學演示成績分數高



     者優先錄取,再相同時,優先錄取具下列情形之一者:(1)身心障礙人士。



    (2)原住民族。(3)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



    (4)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依



     學、經歷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九、複選放榜:榜單於 101 年6 月14日(星期四)17: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十、報到



(一)凡錄取人員應於101 年6月15日(星期五)16:00前攜帶全部學經歷證件、原服務機關學校同意離職證明等正本到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期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遞補),報到後7日內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二)至本校任教後只要有需要不論高國中部都要配合任教,並不得拒絕學校所安排之兼任職務,如導師、行政工作及協助校務工作等。其餘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成績複查與申訴:



    (一)初選:請於101 年6 月13日(星期三)13:00至17:00前親自至本校人事室以書面方式向本校申請複查成績。



 (二)複選:請於101 年6月15日(星期五)12:00前親自至本校人事室以



              書面方式向本校申請複查成績。



    (三)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申請閱覽、複印試卷及評分表, 亦不



        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會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四)申訴電話及信箱:



        申訴電話:02-27837863轉251、252



        申訴信箱:57100u@tp.edu.tw



 十二、附則:



    (一)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



        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101年8月10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



       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



       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得檢附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



       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



       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本校報到,其錄



       取資格均予保留。



    (五)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



        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六)經甄選錄取者,經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查訪及查閱辦法」查證登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七)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十三、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或由本校隨時網路公告補充之。



十四、各項日程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依臺北市政府發布訊息為主,



 如公布停止上班時,甄選、報名相關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舉行,如係



 「正常上班」,則甄試、報名照常舉行,相關訊息將公告於本校網站



 (網址:http://www.nksh.tp.edu.tw),請應考人務必自行查詢,不另行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