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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高中部)101學年度正式教師甄選簡章 101.5.31發表于: 2012/06/04 |
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高中部)101學年度正式教師甄選簡章 101.5.31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
作業規定。
(二)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101.5.31.會議決議。
二、甄選科目、錄取名額及聘期:
高中部生物科:正取1名,備取2名,(初選8名)
資訊科技概論科兼系統管理師:正取1名,備取2名,(初選8名)
聘期:101年8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續聘,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甄選資格:需具備以下所有條件
(一)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全,品德良好者。(大陸地區人
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三)如有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所列各項情事
之一者,不得報名,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仍應予解聘。
四、報名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7、8日(星期四、五),每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逾時不受理。
五、報名方式: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附委託書)。
六、報名地點:本校大會議室(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510號)。
七、報名程序:(相關表件,請先至本校網站http://www.ymsh.tp.edu.tw下載填寫)
(一)繳交教師甄選報名表、積分審查表。(請以電腦繕打)
(二)繳驗證件: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正本、A4格式影本各1 份,正本驗畢當場發還(本校不提供影印服務,請先行影印)。未攜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齊,不受理報名。
1、新式國民身分證。
2、報考類科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3、畢業證書。
4、教育學分證明。
5、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證明。
6、專門學分證明。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退伍令、考核通知、在離職證明、特殊表現證明、身心障
礙手冊、原住民身分證明、修習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54小時以
上證明、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或世界級獎牌證明、英文能力檢定證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請自行黏貼報名表及准考證)。
(四)繳交填妥姓名地址回郵信封一個(寄發甄選成績單用)。
(五)繳交切結書。
(六)繳交報名費伍佰元。
(七)領取准考證。〈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銷報名及退費。〉
八、甄選日期:
(一)初試(筆試):101年6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點起於本校舉行。
(二)複試:101年6月17日(星期日)上午9 時0分起於本校舉行。
(三)注意事項:
1、應考人請攜帶准考證及新式國民身分證(身分證遺失者,請攜具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初試(筆試):
請應試者於13時40分起入場就座準備,14時起開始考試,測驗時間120分鐘。筆試開始15分鐘不得進場,開始50分鐘後始得繳卷離場。
3、複試(生物:教學演示及口試,資訊科技概論:系統操作實務、教學演示與口試)
(1) 請應考人於當日上午8時20分前完成報到手續並繳驗准考證,8時35分未完成報到者,取消參加資格。
(2) 教學演示:由本人親自抽籤決定演示次序,未到者以棄權論。
(3) 口試:個別教學演示前(或後)依排定順序參加口試。
(4) 教學演示及口試開始,經唱名3次仍未到者,該項成績以0分計。
九、甄選方式:分初試、複試兩階段舉行,經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
(一)初試:分積分審查與筆試二部分。
1、積分審查:依學歷、經歷及特殊表現三項審查證件,依本校積分標準核定積分,占初試成績20%。(須檢附相關證明)
(1) 學歷計分標準:採計得分最高之一項學歷(滿分40分)
j、研究所畢業獲碩士以上學位 40分。
k、研究所四十學分進修班結業35分。
l、大學院校畢業具學士學位 30分。
(2)經歷計分標準:各項經歷計分(累計最高40分)
j、公私立高中任教每滿1學期4分,任代理教師每滿1學期3.5分。
k、公私立國中任教每滿1學期3分,任代理教師每滿1學期2.5分。
l、公私立高、國中以外中等學校任教每滿一學期2分,任代理教師每滿
1學期1.5分。
註:j年資計算至101年7月31日止。
k留職停薪、實習教師、代課、兼課等年資不予計算。
l1學期代理未滿5個月不予採計。
m任教學校如為完全高中(高中、國中都有)或綜合高中(高中裡有職校、職校裡有高中)者,需具有「高中教師」或「國中教師」之證明,始按「高中教師」或「國中教師」採計。
凡學校全銜非「○○高中」、「○○中學」,均按「公私立高、國中以外中等學校」計分,除非檢附證明係「高中部」或「國中部」教師者,始按高中教師或國中教師計分
l教師個人參加與報名類科有關之競賽,並獲有教育部、直轄市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處室獎狀、獎牌或證明者。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或證明,縣或省轄市級比賽每紙0.5分,省或直轄市級比賽每紙1.5分,全國或臺灣區級比賽每紙2.5分,國際級比賽每紙4分,同一事實之獎狀不得重複計算。)
m擔任教學輔導教師者。每年1分。
註:jkl項係96年6月1日至101年5月31日止發布之獎狀、獎牌或證明者。
2、筆試:占初試成績80%。
(1)筆試題型為申論題與一般測驗題,滿分100分。筆試於報名人數超過初選人數時舉行。
(2)是否舉行筆試,於101年6月8日(星期五)下午14時公告,請應試者自行上本校網站查看。
(3)本項考試以高中甄選科別課程相關內容及資訊系統管理實務等為範圍。
3、初試因成績相同致超出初選錄取名額時得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二)複試:分教學演示(系統操作實務)、口試兩部分舉行。
※生物科:
1、教學演示:(占總成績60﹪)
(1)時間以20分鐘為限(含詢答5分鐘)。
(2)教材範圍:以本校甄選科目現行高中教材為範圍。
(3)複試者依抽籤排定演示順序,演示前30分鐘抽籤決定試教教材。
2、口試:(占總成績40﹪)
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班級經營、教學知能、教育理念及行政管理等項評定
口試時間10分鐘。
※資訊科技概論科兼系統管理師:
1、系統操作實務與教學演示:
1-1、系統操作實務(占總成績30﹪):
(1)參加複試人員統一於指定試場進行系統操作上機實務測驗,時間以30分鐘為限。
(2)範圍:系統操作實務含(但不限於)網路架設、系統設定與維護、網頁管理等。
1-2、教學演示(占總成績30﹪):
(1)時間以20分鐘為限(含詢答5分鐘)。
(2)教材範圍:以本校甄選科目現行高中教材為範圍。
(3)複試者依抽籤排定演示順序,演示前30分鐘抽籤決定試教教材,
2、口試:(占總成績40﹪)
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班級經營、教學知能、教育理念及行政管理等項評定,口試時間10分鐘
3.系統操作上機實務與教學演示其他相關事項於公告進入複選人員名單同時公佈。
(三)各該科成績經甄選委員會評定,如教學演示(系統操作實務)、口試其中之一原始成績未達70分者,得從缺或不足額錄取。
(四)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1、初試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逕以複試成績計算錄取成績。
2、應試者錄取成績相同時,以教學演示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前述成績均相同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1)身心障礙人士(2)原住民族(3)修習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4)曾任選手並獲市級、全國級、世界級奬牌者(5)英文能力檢定及格。
十、錄取榜示時間、地點:
(一)初試榜示:錄取名單於101年6月15日(星期五)下午17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二)複試榜示:正取與備取榜單於101年6月17日(星期日)下午22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十一、成績複查:
(一)應考人欲申請成績複查,初試應於101年6月16日(星期六)中午12時前檢附准考證、身分證,親自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成績複查。
(二)複試應於101年6月18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檢附准考證、身分證,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成績複查,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會閱卷委員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十二、錄取報到:凡錄取正取人員應至遲於101年6月20日(星期三)上午12時以前攜帶全部
學經歷證件正本、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及3日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報到,應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現職人員如未檢具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視同未報到,不予聘任。)
十三、錄取人員名單經甄選委員會提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十四、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撥申訴電話:02-28316675分機160、161本校人事室。
附則:
(一)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如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註銷錄取資格。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於本校網站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不另行通知,應考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8月10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四)應屆實習教師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同意以師資培育機構開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能於8月底前取得教師合格證書之切結書方式替代須檢附之合格
教師證書;另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及格人員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得檢附該檢定考試及
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能於7月底前取得教師合格證書之切
結書。
(五)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錄取學校報到,應於報到日前先
以電話(02-28316675#160.161)向本校人事室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再於報到日檢具服役
證明書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委託書由代理人持相關學經歷正本辦理報到。
(六)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
責;如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聘任後亦應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
解聘之。
(七)凡持國外學歷證明者,請繳交畢業證書中文翻譯本,並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
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學分證明及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始得
報名,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八)本校係屬完全中學,錄取教師不得拒絕搭配高、國中課程或兼任行政職務(如導師、行政工作及協助校務工作等)。
(九)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隨時補充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本校網站公告。
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高中部)101學年度正式教師甄選報名表
101-正1- 考試日期:101.06—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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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驗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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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高中部)101學年度正式教師甄選准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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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參加 貴校(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所辦理之101學年度教師甄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已報到者應即離職,其涉及偽造文書或違反聘約者,願負相關法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如在聘期中發現者,並願無條件解聘及繳回已領之薪津(其已任教期間由學校視法令,依代理或代課教師薪津核實衡酌發給)特此聲明。
一、未於規定時間繳交原服務學校離職同意書或其他應提供或繳交之證明文件者。
二、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
三、教師資格報請教育主管機關審核未通過者。
四、經公告錄取,未依規定時間報到。
五、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三條各款情事者。
六、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設籍未滿十年者。
此 致
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請親筆簽名及蓋章)
身份證字號:
通 訊 處: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日
委 託 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 貴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報名,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
委託人: (簽名及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及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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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簽章:(1) (2)
積分審查表填寫規定:
積分審查:依學歷、經歷及特殊表現三項審查證件,依本校積分標準核定積分,占初試成績20%。(須檢附相關證明)
學歷 計分標準:採計得分最高之一項學歷(滿分40分)
(1)、研究所畢業獲碩士以上學位 40分。
(2)、研究所四十學分進修班結業35分。
(3)、大學院校畢業具學士學位 30分。
經歷 計分標準:各項經歷計分(累計最高40分)
(1)、公私立高中任教每滿1學期4分,任代理教師每滿1學期3.5分。
(2)、公私立國中任教每滿1學期3分,任代理教師每滿1學期2.5分。
(3)、公私立高、國中以外中等學校任教每滿1學期2分,任代理教師
每滿1學期1.5分。
註:j年資計算至101年7月31日止。
k留職停薪、實習教師、代課、兼課等年資不予計算,請免填。
l1學期代理未滿5個月不予採計,請免填。
m任教學校如為完全高中(高中、國中都有)或綜合高中(高中裡有職校、職校裡有高中)者,需具有「高中教師」或「國中教師」之證明,始按「高中教師」或「國中教師」採計。
凡學校全銜非「○○高中」、「○○中學」,均按「公私立高、國中以外中等學校」計分,除非檢附證明係「高中部」或「國中部」教師者,始按高中教師或國中教師計分。
o中等學校係指國中、高中、高職。非中等學校年資不計,請免填。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或證明,縣或省轄市級比賽每紙0.5分,省或直轄市級比賽每紙1.5分,全國或臺灣區級比賽每紙2.5分,國際級比賽每紙4分,同一事實之獎狀不得重複計算。)
第(4)項:擔任教學輔導教師者。每年1分。
註:第(1)(2)(3)項係96年6月1日至101年5月31日止發布之獎狀、獎牌或證明者。
第(4)(5)項係指96至100學年度之獎狀、獎牌或證明者。
如表格不夠,請自行增加繕打。